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5/10/23 13:27:31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赣02民终686号)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赣02民终686号)

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上一篇: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等合理事由未上诉的,应当依法对其再审申请予以审查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