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微信/QQ:15801220912,E-mail:15801220912@126.com
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180085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川1102民特44号)
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门同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应当依法支持。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