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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供热企业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属于无效条款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鲁民再191号)
参考案例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供热企业在供暖供热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供热按照分户计量方式收费的法律规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3.供热企业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详情呈现
小区改造与政策依据
单某某居住的乳山市某小区,在 2013 年被纳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经过一年的施工建设,到 2014 年,小区顺利完成了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表安装等一系列改造工作,为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按用量收费奠定了硬件基础。2015 年 8 月,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财政局联合对该小区的改造项目进行检查,最终验收通过;同年 10 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专家再次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小区同样顺利通过验收 ,这意味着小区在技术和设施层面已经符合按用量收费的条件。
2020 年 4 月 15 日,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明确两部制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并按用热量收费的,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热用户在供暖期开始前,按面积计费额一次性预交供热费;供暖期结束后,居民热用户按热计费额低于按面积计费额的部分退还给用户,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再补交 。这一政策文件为小区居民按用热量收费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诉讼过程回顾
2021 年,单某某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乳山某热力公司实行分户计量供热,按照用热量收费,并退返 2020 - 2021 年度取暖费。单某某认为,小区早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且通过验收,理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实行按用量收费。然而,乳山某热力公司却一直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用,这无疑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乳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21)鲁 1083 民初 3164 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单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可能认为热力公司的收费方式有其合理性,或者在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但单某某坚信自己的诉求合法合理,于是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作出 (2021) 鲁 10 民终 2641 号民事判决,依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或许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使得单某某的维权之路遭遇挫折。但单某某并未放弃,他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22)鲁民申 2417 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经过深入审查和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在 2022 年 9 月 8 日作出(2022)鲁民再 191 号民事判决,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鲁 10 民终 2641 号民事判决和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 1083 民初 3164 号民事判决;并要求乳山某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单某某 2020 - 2021 年度供热费 594.30 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纠正了原审法院的错误,维护了单某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法律要点剖析
绿色原则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绿色原则在供热领域有着重要体现。在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一案中,热力公司若持续按照建筑面积收费,而忽视分户计量收费方式,会导致资源浪费。因为按建筑面积收费,无论用户实际用热多少,费用都一样,这使得用户缺乏节约用热的动力,可能造成能源的过度消耗 。
以一些已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小区为例,居民为了节省费用,会根据自身需求合理调节室内温度,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从而有效降低了整体供热能耗。这充分说明,供热企业遵循绿色原则,采用分户计量收费,能够激励用户节约用热,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进而保护生态环境 。
格式条款的效力
热力公司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这属于合同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
在本案中,热力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这显然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对用户不公平。用户既然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就有权利选择更公平、更合理的按用量收费方式,而热力公司的这一格式条款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因此该条款无效,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
法律法规的遵循
国家及地方有一系列关于供热计量收费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也均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单某某居住的小区,早在 2015 年就已具备分户计量收费条件,但热力公司却未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执行,依然按建筑面积收费,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