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5/11/10 14:39:07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4-2-029-001)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宋某方诉庄某霞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4-2-029-001

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宋某方诉庄某霞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宋某亮与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借助辅助生殖技术达成生育子女的意愿,且迟某于婚姻存续期间成功受孕。因此,即便所生育的女儿出生时间是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该女儿与宋某亮并无血缘关系,也应当认定迟某甲、迟某乙为宋某亮与迟某的婚生女。

在宋某亮未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将遗产指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的情形下,迟某甲、迟某乙理应作为宋某亮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迟某作为她们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无权代理她们作出放弃继承宋某亮遗产的意思表示。待迟某甲、迟某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可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对宋某亮遗产的继承权。

就当前状况而言,宋某方作为宋某亮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尚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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