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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方否认签字人非工作人员时,法院可以要求对签收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否认的事实举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被诉当事人通常以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的方式,否认签字人与其有法律上的关联,进而否认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通常而言,否定事实无需举证。但考虑到签收人可能为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且常有变化之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宜据此简单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就签收人是否是被诉方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其签字的事实而言,被诉方具有较强的举证责任能力,而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的举证能力较弱。《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签收人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就否认的事实举证,或者要求其提交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如果其拒绝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以综合相关证据,认定签收人与被诉相对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就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常规举证规则与困境
(一)否定事实的举证难题
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否定事实无需举证” 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设立基于基本的逻辑和实践考量,从逻辑层面来看,证明某一事实不存在往往比证明其存在要困难得多,因为否定事实的范围是无限的,难以通过有限的证据去全面证实。在实践中,要求当事人对否定事实进行举证,会使其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极大地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
然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当被诉当事人以否认签字人关联来否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时,这一常规举证规则却遭遇了挑战。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通常需要证明一系列积极事实,如双方的合意、货物的交付等。但在面对对方对签收人身份及签字权利的否认时,他们往往陷入举证困境。因为签收人可能是被诉当事人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工作关系不稳定,信息难以获取。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可能无法轻易获取签收人的入职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其与被诉当事人存在工作关联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对于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又至关重要,这就导致他们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双方举证能力剖析
进一步剖析双方的举证能力,会发现被诉方和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存在显著差异。被诉当事人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情况有着天然的掌控力和信息优势。他们保存着员工的花名册,详细记录了所有在职及曾经任职员工的基本信息;工资表则清晰地反映了员工的薪酬发放情况,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记录也能侧面证明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此外,他们还可能拥有员工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文件,这些文件从不同角度全面地证明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
相比之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如供货方,在获取这些证据方面则困难重重。他们并非被诉方公司内部人员,无法直接从被诉方公司的管理系统或档案库中获取相关资料。在交易过程中,他们更多关注的是货物的交付和合同的履行,很难要求他们在交易时就收集并留存能证明签收人身份及权限的全面证据。在面对被诉方突然的否认时,他们往往只能提供送货单等表面证据,却难以深入证明签收人与被诉方的内在法律关联,举证能力明显较弱 。这种举证能力的不对等,使得在案件审理中,如果简单地按照常规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让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受不合理的诉讼风险。
法律依据与司法应对
(一)关键法条解读
《民事证据规定》第 7 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这一法条蕴含着深刻的法理和司法智慧,它突破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的固定模式,赋予了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力。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在诉讼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避免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诚实信用原则则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诚信义务,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举证责任,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因素,体现了对现实情况的尊重,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院的调查举措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面对签收人身份及签字权利争议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调查举措。当被诉当事人对签收人持有异议时,法院会要求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要求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被诉方需要提交诸如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文件,以证明签收人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这些文件从不同维度反映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判断签收人身份及权限的重要依据。
如果被诉当事人拒绝提供相关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存在重大瑕疵,如文件内容存在涂改、缺失关键信息、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等情况,那么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是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一种制裁,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例如,在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公司拒绝提供员工花名册,导致无法证明签收人并非其员工,法院最终根据其他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要求当事人举证外,法院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劳动保障部门保存着用人单位的诸多劳动用工信息,如社保缴纳记录、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等。法院通过到这些部门调查,可以获取更权威、更准确的证据,以综合相关证据,认定签收人与被诉相对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在调查过程中,法院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公正判决提供坚实的证据基础。通过这些调查举措,法院能够更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
综合认定:还原事实真相
在一系列严谨的调查举措后,法院便进入了关键的综合认定阶段。这一阶段犹如一场精密的拼图游戏,法院需要将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自行调查获取的证据进行全面整合与分析,以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准确认定签收人与被诉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 。
在审查被诉方提交的工作人员花名册时,法院会仔细核对其中的各项信息,如员工姓名、入职时间、岗位信息等,查看是否与案件中的签收人信息相匹配。对于工资表,法院会关注工资发放的时间规律、金额构成以及签收人的工资记录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若被诉方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签收人在货物签收期间有正常出勤记录,这将进一步佐证签收人与被诉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同时,法院也会审查入职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从合同条款、签字盖章等细节处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分析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时,若发现被诉方为签收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这无疑是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有力证据。因为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也能为法院提供关键线索,若备案信息中包含签收人的相关信息,如用工起始时间、岗位等,这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除了对书面证据的审查分析,法院还会考虑案件中的其他相关因素,如交易习惯、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如果在以往的交易中,一直是由该签收人代表被诉方接收货物,且双方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这一交易习惯将对认定签收人的身份及权限产生重要影响。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若其中涉及对签收人的授权或者对货物交付的确认等内容,也将成为法院综合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综合考量所有证据和相关因素后,法院会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签收人与被诉方之间的关系作出认定。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签收人与被诉方存在雇佣关系或代理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将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诉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证据不足,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则可能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予认定。这一综合认定过程,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尊重和严谨态度,更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