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微信/QQ:15801220912,E-mail:15801220912@126.com
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18008503号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后,被指令审理法院不得变更裁判理由再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民再37号)
参考案例臧某望诉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衡量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只需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了证明其与相对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至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款项来源、转款方式、是否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等事实,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出借人提交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有待于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不能作为评判起诉受理条件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前提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如果债权凭证明确载明了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应以原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后,被指令审理法院在案件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不得变更裁判理由再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该规定就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依据、受案范围等问题逐一、一次性审查,避免程序空转、给造成当事人诉累。
2013 年 10 月 20 日,哈尔滨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臧某望(债权人)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菊某生物公司为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和唐某花向臧某望在 2013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期间、金额不超过 2 亿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仅仅半个月之后,11 月 4 日,臧某望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 日,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0.96% 计息。同样在这一天,臧某望还与山东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由圣某房地产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臧某望迅速行动,2013 年 11 月 4 日委托龙某国际文化传媒公司向借款协议载明的指定收款人某工贸公司汇款 2000 万元,次日又通过转账方式向某工贸公司分三次汇款共计 1000 万元,切实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并未如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无奈之下,臧某望只好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花实业公司、唐某花、圣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 3000 万元及利息,菊某生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11 月 3 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臧某望的诉求,判令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华给付臧某望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山东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一审判决并未让这场纠纷画上句号,山东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臧某望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以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于 2018 年 6 月 11 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臧某望的起诉。面对这样的结果,臧某望没有放弃,他选择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作出裁定,提审本案,并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以为案件会就此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可事情又出现了新的转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臧某望明显不具备出借案涉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且臧某望当庭承认自己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据此确认臧某望与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华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臧某望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再次作出裁定,驳回臧某望的起诉。臧某望仍未被接连的挫折击退,再次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提审本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再次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这起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两次再审,多次在驳回起诉和指令审理之间徘徊,不仅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在最初受理案件时,法院就能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依据、受案范围等问题进行全面、准确、一次性的审查,或许就能避免这些不必要的程序往复,让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