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

  发布时间:2025/12/6 18:19:17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4-2-031-001)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裁判要旨】(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4-2-031-001

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 ——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竞合,诉讼地位冲突,直接代理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决诉讼主体竞合问题,并实际参与诉讼。

2)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上一篇: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