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5/12/6 18:18:22 点击数:
导读: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参考案例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

裁判要旨

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司法新路径

在传统的合同法律观念与实践中,合同解除权往往被视为守约方的 “专属权利”。这一观念的形成,源于对合同严守原则的尊崇以及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从合同严守原则来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当一方违约时,若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会被认为是对违约行为的纵容,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从保护守约方权益的角度出发,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害,此时若允许违约方随意解除合同,可能会使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进一步加剧守约方的损失。

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特殊领域,情况却有所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鲜明的特点,它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施工周期长,履行过程复杂,且工程成果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特定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不适宜强制履行。一旦合同陷入僵局,如果仍然坚持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还会导致双方的损失不断扩大,资源浪费现象愈发严重,对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打破这种合同僵局,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和司法实践逐渐认可了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的诉请判令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这一法律条文为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合同稳定性与解决合同僵局之间的权衡与考量,旨在实现公平正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院裁判考量因素与典型案例剖析

法院在判断是否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合同履行现状是首要考量因素之一,法院会仔细审查合同的履行进度、已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剩余未履行的部分。若合同已大部分履行,仅因一些小瑕疵或暂时的困难陷入僵局,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促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反之,若合同履行停滞不前,剩余工作量巨大,且继续履行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法院则会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持更开放的态度。

双方过错程度也是关键考量点。若违约方是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导致违约,且在违约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法院在判断时会相对宽容;而若违约方存在恶意违约、故意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请求。比如,发包方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承包方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作为违约方,若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与公平性同样不容忽视。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存在障碍,如工程项目因政策调整被禁止建设,或者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给违约方带来不合理的巨大经济负担,而对守约方也无实际益处,法院会倾向于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例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将使承包方成本翻倍,面临巨大亏损,而发包方的项目预期收益也无法实现,此时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支持承包方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建设某住宅小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工期严重延误。承包方多次催告发包方支付款项无果后,无奈之下继续投入资金维持施工,但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施工,合同陷入僵局。此时,承包方作为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审查了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是导致合同僵局的主要原因,承包方在违约后已尽最大努力维持施工,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同时,考虑到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来说经济负担过重,且工程项目已停工较长时间,继续履行可能会导致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基于公平原则和减少损失的考量,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判决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承包方的损失。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违约方诉请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时,会全面、综合地考量各种因素,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打破合同僵局,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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