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5/12/28 19:24:57 点击数:
导读:如何认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律问题】: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首先,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

如何认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律问题】: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首先,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法律专门将“离婚协议”作为离婚民事法律行为载体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从体系解释角度予以分析。原则上,总则编应当适用于各分编,包括婚姻家庭编,对于具体不应适用的情形应作逐一排除,并予以分析论证。既然身份行为逻辑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规定原则上亦不应排除于身份行为,除非婚姻家庭编有特殊规定。

其次,在婚姻关系解除上,应当维护身份关系的公示性和稳定性,这是身份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民法典》第1080条明确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国家对离婚领域的意思自治的保障主要在于办理离婚登记时审查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而且,该审查为形式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和动机不能也无法过多介入。法律无法去探究当事人离婚的动机,甚至当事人自己的情感也在动态变化之中,当时可能是假离婚,但是其后感情真的破裂,也正因此才导致诉讼,因为双方都愿意复婚的,并不会成讼。

因此,对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在婚姻家庭编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而不能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规定。

此外,作为佐证的是,在诉讼离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该规定也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不可逆,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同样,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也不能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主张离婚无效,否则,将会使得身份关系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承认虚假离婚无效会影响婚姻登记公示的公信效力和婚姻的安定。

因此,对于当事人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离婚行为不适用总则编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定,主要还是因为婚姻家庭编有特别规定,而婚姻家庭编之所以对此作出特别规定,不仅是因为离婚的意思表示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其更根本原因仍在于立法者在意思自治和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价值选择,而该价值选择的背后是身份关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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