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26/1/13 17:55:02 点击数:
导读: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9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4年第18次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

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4年第18次专业法官会议)

【法律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审判实践中,对于多次分包、转包情况下农民工是否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法官会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4年第18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理由如下。

第一,从文义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没有规定不能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

第二,从立法目的看,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工程的情况下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为实现本条立法目的,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权益亦应予以优先保护,不宜将本条规定的分包单位限定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包单位。

第三,从实践角度看,同一工程多次分包或者转包在建筑市场客观存在,在多次分包或者转包的情况下,从总承包单位到农民工之间相隔的合同主体更多,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农民工工资权益更难获得保障,更需要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特别保护。

第四,从政策导向看,这有利于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

解读

在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4 年第 18 次专业法官会议聚焦于此,针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其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在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下的适用问题,成为此次会议讨论的核心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裁判尺度不一,而这一问题又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此次会议的讨论结果意义重大。  

文义视角:条款的开放性解读

从最基础的文义层面来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条文表述中,并没有任何字眼明确限定其不能适用于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它以一种相对宽泛的语言,阐述了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责任,即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这种简洁而直接的表述,并没有在适用范围上设置重重关卡,将多次分包、转包的复杂情况排除在外,这就为其在更广泛的建筑工程场景中适用,包括多次分包、转包情形,留下了可能性。

从法律条文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限制某一情形的适用时,在合理的范围内,该条文应当适用于各类相关情形。这也是维护法律公平性和广泛适用性的需要。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时,如果立法者有意将多次分包、转包情形排除在第三十条规定之外,完全可以在条文中加以明确说明,就像在其他一些法律条款中,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列举和排除一样。但在第三十条中,并没有这样的特别说明,这从侧面反映出该条款在文义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默认了在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下同样有适用的可能性。  

立法目的追溯:保障农民工权益初心

深入探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理解第三十条在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下适用合理性的关键。该条例的诞生,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这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在建筑工程行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工程是常见现象,而农民工作为最基层的劳动者,他们的工资权益却常常因为复杂的分包、转包关系而受到威胁。

从现实案例来看,在一些大型建筑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一级分包单位,一级分包单位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二级分包单位,甚至还存在三级、四级分包或转包。在这样层层转包、分包的过程中,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现资金问题、管理不善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就会面临被拖欠的风险。如果仅仅因为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就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那么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将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这显然与立法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群体在建筑行业中的弱势地位以及他们面临的工资拖欠困境,希望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构建起一道坚实的保障防线,确保农民工付出的辛勤劳动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所以,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权益不仅不应被忽视,反而更应予以优先保护 ,这是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和深入贯彻,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目标。

实践困境剖析:复杂关系下的工资难题

深入建筑市场内部,多次分包、转包现象如同一张错综复杂的大网,广泛而又深入地存在着。住建部通报的数据显示,在 2023 年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出的转包行为就有 464 项次,违法分包行为 830 项次 ,而这仅仅只是被排查出的部分,实际情况或许更为严峻。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同一工程经历多次分包、转包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以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为例,施工总承包单位 A 中标后,将部分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 B 公司,B 公司又将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 C 公司,C 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又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 DD 再组织农民工进行具体施工。在这个过程中,从总承包单位 A 到农民工之间,隔着 B 公司、C 公司以及包工头 D,合同主体众多。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或者恶意拖欠等情况,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就会受到严重威胁。比如,C 公司如果因为与 B 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导致资金紧张,就可能会拖欠包工头 D 的款项,而 D 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选择拖欠农民工工资,最终使得农民工辛苦劳作却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

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众多的合同主体,使得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面临重重困难。他们往往不清楚各个分包、转包单位之间的具体合同内容和责任划分,也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而且,由于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众多,在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下,农民工很容易陷入投诉无门、维权无路的困境。这就充分说明,在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权益更难获得保障,特别需要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特别保护,这是解决当前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现实需求。   

政策导向引领:制度落实与行业规范

从政策导向层面审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这一讨论结果,对建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尤其是在督促总承包单位落实各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基础。在过去,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大,管理较为混乱,农民工身份信息、考勤记录等难以准确掌握,这就为工资支付纠纷埋下了隐患。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时,由于无法准确核实农民工的工作时长、工作量等信息,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总承包单位也难以有效监管分包单位的用工情况。而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在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下的适用,能够促使总承包单位更加重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因为一旦出现工资拖欠,总承包单位需要先行清偿,这就使得他们不得不加强对整个工程链条上农民工用工信息的把控。比如,总承包单位会要求分包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记录农民工的进出项目时间、考勤情况等,确保施工现场农民工底数清、基本情况清,为后续的工资核算和支付提供准确依据。

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同样意义重大。在以往的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模式中,工资往往由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直接发放给农民工,这种方式容易出现资金挪用、克扣工资等问题。一些分包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拖延支付工资,甚至恶意克扣,而农民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敢怒不敢言。如今,在多次分包、转包情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背景下,总承包单位为了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会积极落实代发工资制度。他们会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该账户,然后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减少了中间环节,从根本上杜绝了工资被挪用、克扣的可能性,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

这一规定也在无形中对建筑行业的整体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它促使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更加谨慎,会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避免选择那些可能存在资金风险、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从而减少多次分包、转包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这种政策导向下,建筑行业逐渐形成一种规范用工、按时支付工资的良好风气,不仅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提升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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