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诉请公司股东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属于清算责任纠纷,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6/3/12 20:22:23 点击数:
导读:公司债权人诉请公司股东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属于清算责任纠纷,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

公司债权人诉请公司股东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属于清算责任纠纷,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

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云科技公司)诉称:20208月,某云科技公司与重庆某车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车商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某云科技公司将某项目的相关资产转让给某车商务公司,转让价款人民币300万元(币种下同)。协议签订后,某云科技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某车商务公司未按约支付尾款60万元。后某云科技公司发现某车商务公司已于20231130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未依法进行清算。某云科技公司认为,某车商务公司股东秦某琼等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即注销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琼等支付尾款 60万元及违约金,曾某(系某车商务公司发起人)等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被告曾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车商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4830日作出(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清算案件与清算责任纠纷案件,虽然均与清算程序有关,但是二者系不同的案由,相应的管辖规则也不相同。公司清算案件属于非讼程序案件,系有关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系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发生的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则。

本案中,某云科技公司以某车商务公司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在案由上不是公司清算案件,而是清算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考虑到诉争的侵权行为涉嫌侵害的对象为某云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侵害后果为某云科技公司财产权益的减损,该减损发生并显现于某云科技公司住所地,故将其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既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当事人的预期。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为某云科技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曾某以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为由,主张应由某车商务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混淆了公司清算案件与清算责任纠纷,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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