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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时,法院通过释明,原告仍不选择请求权基础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政策依据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12.除上述内容外,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司法观点
来源:《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条文及适用说明
(7)关于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民法典施行后,有关请求权竞合的规定在第186条。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仍有一定参考价值。具体参考适用的思路为: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参考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移送而非驳回起诉。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是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应当在一审开庭以前还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对此各方争议较大,在新的司法解释作出明确安排前,人民法院可以遵循既有做法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
准确把握责任竞合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
比较法上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立法主要有禁止竞合、允许竞合、限制竞合三种情形。本条规定采用了限制竞合的做法。禁止竞合的做法无疑会剥夺受害人选择诉讼权利的可能。不加限制允许竞合的做法虽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但会给予当事人投机的机会,增加讼累。限制竞合的规定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权利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则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则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进行裁判,不能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则。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原告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情形,人民法院有必要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权利人仍未明确选择的,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请求权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我们认为,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似与当事人主义的要求不符,而且何为对当事人有利欠缺具体的判断标准,这时仍应坚持“通过释明其不予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作出选择,其仍不选择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