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6/25 13:03:39 点击数:
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民事审判/法答网:问题编号D2024081500059)【最高院回复意见】关于非法职业放贷的规定主要有,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

关于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人如何认定?

(民事审判/法答网:问题编号D2024081500059

【最高院回复意见】关于非法职业放贷的规定主要有,2019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2019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202012月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2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认定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应当把握以下标准:

一是非法职业放贷的主体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如果出借人取得放贷资格,有权开展职业放贷活动,其放贷行为不属于非法职业放贷。

二是非法职业放贷具有营利性。主观上,非法职业放贷人具有营利之目的。客观上,非法职业放贷人有收取或者约定收取借款利息或者变相利息之行为。

三是非法职业放贷具有经营性。为了营利,非法职业放贷人可能采取经营性行为,例如,为吸引贷款人而投放广告、为降低缔约成本而使用格式合同、为防范法律风险而聘用专业人员等。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性在实践中表现方式不一,有的非法职业放贷人的经营行为较为隐蔽。

四是非法职业放贷具有经常性。民间借贷是人民群众之间自发的盈余资金调剂行为,通常具有偶发性。而非法职业放贷具有经常性。对于经常性的把握,有的法院以《非法放贷意见》第1条规定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为标准,有的法院则在此标准内确定放贷频次标准。

五是非法职业放贷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民间借贷以熟人社会的信用识别和约束机制为基础,通常只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商业合作方等熟人之间。非法职业放贷的对象则具有不特定性,不限于向亲戚、朋友、同学、同事、邻居等熟人。

对于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可根据以上特征作出认定,不局限于“出借人2年内存在10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或者“出借人2年内存在10起借贷行为”的单一标准。一方面,“出借人2年内存在10起借贷行为”一般不应包括其与熟人之间开展的不具有营利性的借贷行为;另一方面,即使出借人没有达到“2年内存在10起借贷行为”人标准,但其具有为吸引贷款人而投放广告等经营行为的,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非法职业放贷行为作出认定。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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