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放弃诉权而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26/7/6 22:23:03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放弃诉权而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最高法裁判观点:(2024)最高法知民终841号)裁判要旨诉权是公民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基本权利,其行使无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即使当事人以约

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放弃诉权而后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4)最高法知民终841号)

裁判要旨

诉权是公民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基本权利,其行使无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即使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放弃诉权而后又起诉,人民法院仍须依法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关于佛山美某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1.关于现有技术抗辩

佛山美某公司以US4599829号专利技术方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经审查,US4599829号专利技术方案系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背景部分记载的现有技术,涉及标准尺寸的集装箱模块,至少未公开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其中模块具有大于2700mm的总外部宽度并且包括在模块顶部的第一端部区域的第一套紧固元件和在模块顶部的第二端部区域的第二套紧固元件,每套紧固元件包括两个以大约2260mm的中心到中心的间距互相隔开的紧固元件”的技术特征。佛山美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基于免于起诉承诺的不侵权抗辩

佛山美某公司上诉主张,中某发展公司向塔某拉公司作出的免于起诉承诺,法律效力延及中某投资公司和佛山美某公司,故其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从承诺函的效力看。诉权是公民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的基本权利,其行使无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即使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放弃诉权而后又起诉,人民法院仍须依法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从涉案承诺函的内容看。涉案“不起诉承诺”系由案外人中某发展公司向案外人塔某拉公司作出,且相关承诺函中明确载明“针对另一方”,即相关承诺仅限于中某发展公司和塔某拉公司之间,在中某发展公司和塔某拉公司均非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中某发展公司向塔某拉公司所作承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中某投资公司向塔某拉公司所作承诺,更不能视为中某投资公司向佛山美某公司作出不起诉承诺。

综上,佛山美某公司基于中某发展公司作出的不起诉承诺主张其被诉侵权行为已经获得中某投资公司的授权,因而不构成侵权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基于使用许可的不侵权抗辩

佛山美某公司上诉主张,基于中某发展公司与塔某拉公司就涉案新西兰项目的合作,其获得了涉案专利权的使用许可,故其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第一,涉案专利权于2021730日由沃某斯公司转移至中某投资公司,而涉案新西兰项目的设计期间大致在2020727日至2021517日之间。中某发展公司于2021517日向塔某拉公司提供技术图纸,在此之前,中某投资公司和中某发展公司均非涉案专利权人,中某发展公司在上述时间段内有权对外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并不包括涉案专利权。

第二,中某发展公司和塔某拉公司就涉案新西兰项目签订的保密和排他性协议、业务约定书以及履行协议的相关承诺等,明确约定“保密信息中的所有权利(包括任何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的唯一和专有财产”“一方因执行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而创建的知识产权将归属于支付该业务约定书的一方”。涉案专利系中国专利,在涉案新西兰项目之前即为案外人所有,并非“执行业务约定书项下的工作而创建的知识产权”。涉案新西兰项目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位于新西兰,中某发展公司为执行该项目向塔某拉公司提供技术许可,该技术许可的标的应为受新西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许可地域亦应仅限于新西兰境内。中某投资公司确认涉案专利技术在新西兰并无同族专利,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涉案新西兰项目的履行涉及对中国授权专利及其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许可,难以认定塔某拉公司通过涉案新西兰项目获得了允许他人在中国实施涉案专利的权利。

综上,佛山美某公司基于中某发展公司向塔某拉公司提供技术图纸而构成使用许可,故其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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