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微信/QQ:15801220912,E-mail:15801220912@126.com
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18008503号
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仍然可以提出申请
(最高法裁判观点:(2021)最高法民申6301号)
裁判要旨
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二、关于鑫八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万某隆公司提出的各项鉴定异议均已在二审质证过程中提出,鑫八闽公司亦在二审出庭接受质询并逐项作出解答,万某隆公司再审提出的异议缺乏依据,鑫八闽公司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均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原审法院对万某隆公司的异议不予认可并无不当。且鑫八闽公司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规定的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二审法院未予批准万某隆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三、关于二审法院允许某务公司申请鉴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万某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某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某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某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某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某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某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某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