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费应当在立案时预交还是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交纳?

  发布时间:2026/7/22 20:00:03 点击数:
导读: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费应当在立案时预交还是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交纳?(法答网:问题编号A2025120300017)【最高院回复意见】法院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当事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费应当在立案时预交还是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交纳?

(法答网:问题编号A2025120300017

【最高院回复意见】法院裁定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当事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故管辖权异议案件需交纳受理费的条件是异议不成立,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中明确被告应交纳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如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不应由当事人交纳并负担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费。

(回复人:张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1.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交纳的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为规范诉讼费用交纳的重要法规,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有着明确且关键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指出:“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条件与收费标准。

从收取条件来看,其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为分界点,只有在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受理费的交纳义务。这一设定体现了诉讼费用与诉讼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旨在避免当事人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诉讼权利,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正常运行。倘若不论异议是否成立都收取费用,可能会增加当事人合理行使异议权的成本,阻碍其寻求合法救济;而仅在异议不成立时收费,则能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对不当异议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在收费标准方面,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的幅度规定,既考虑到了案件受理费的普遍性与公平性,又给予了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的空间。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司法资源状况存在差异,这种幅度性的规定能够使收费标准更好地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确保收费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较高的收费标准,以更好地平衡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而在经济相对落后、案件量较少的地区,则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关联分析

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外,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交纳问题上也存在紧密的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规定,为受理费交纳规则提供了程序上的基础和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处理程序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条件高度契合。只有当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审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时,才会触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异议不成立时受理费交纳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交纳的规则。例如,在某些特殊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处理中,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受理费的交纳作出特别说明,以应对复杂多样的司法实践情况。在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时,司法解释可能会结合案件的特点,对受理费的交纳时间、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确保在各类案件中都能准确、合理地适用受理费交纳规则,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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