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26/8/1 23:01:24 点击数:
导读: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浙09执复21号)舟山市川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浙江恒某建设公司、张某均执行复议案裁判要旨1.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

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浙09执复21号)

舟山市川某设备租赁公司与浙江恒某建设公司、张某均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1.执行程序中,对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除为向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外,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2.在认定相关账户是否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不能仅看其名称是否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注,而应对其作实质审查。经审查,账户名称中虽然没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标注,但确系为支付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而专门开设,资金仅用于发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没有与其他资金发生混同的,应当认定有关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评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典型的执行复议纠纷,申请执行人为舟山市川某设备租赁公司,被执行人为浙江恒某建设公司、张某均。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浙江恒某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扣划执行措施,恒某公司随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应当排除强制执行。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其一,未标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的企业账户,能否认定为法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享有执行豁免权利;其二,执行程序中审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适用形式审查标准还是实质审查标准。申请执行人抗辩认为,案涉账户名称无专用标识,不符合专用账户的形式要件,属于企业普通结算账户,法院有权依法强制执行。而舟山中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最终撤销相关执行措施,支持了被执行人的异议主张,确立了全新的审查裁判规则。

二、案件核心裁判规则解读

舟山中院在本案裁判中,精准对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最高法相关司法政策精神,打破僵化的形式审查思维,明确两项核心裁判规则,厘清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司法认定与执行边界。

(一)明确工资专户的绝对执行豁免边界

裁判首先重申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特殊司法保护地位:执行程序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具有法定豁免属性,除专项用于向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外,人民法院不得采取冻结、扣划、查封等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该规则的核心法理依据在于,农民工工资属于生存权性质的劳动报酬,相较于普通商事债权的经营性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位阶价值。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因非工资支付事由被强制执行,这是国家保障农民工基本生存权益、根治欠薪问题的重要制度设计。本案裁判严格恪守立法本意,明确专用账户的豁免范围,杜绝了普通商事执行案件中变相截留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夯实了民生优先的司法理念。

(二)确立实质审查的账户认定核心标准

本案最核心、最具实务价值的裁判突破,是否定了单一形式审查标准,确立实质审查为核心、形式标识为参考的认定规则。法院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认定,不能机械拘泥于账户名称是否带有专用标注,而应当穿透外观形式,审查账户的开设目的、资金用途、资金管理等实质核心要件。

结合本案事实,案涉账户虽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名义标识,但完全符合专用账户的实质要件:一是账户开设具有专项目的,系恒某公司为对应工程建设项目专门开设,唯一用途就是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二是资金使用专款专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均用于发放本项目农民工薪酬,无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经营性支出;三是资金完全独立,未与企业自有资金、其他项目资金发生混同,具备工资专户的专属属性。基于上述实质事实,法院依法认定该账户属于法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排除强制执行。

三、本案裁判的司法价值与制度意义

(一)纠正司法实践僵化裁判误区

此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为简化审查流程、规避裁判风险,普遍采用“名称标注即认定、无标注即排除”的一刀切形式审查模式。该模式忽略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实操现状,部分施工企业因流程疏漏、开户银行系统限制、地方监管实操差异等客观原因,开设的工资专户未完成名义标注,但实际严格履行专款专用义务。机械的形式审查导致合法工资专户被不当执行,直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裁判彻底纠正该误区,强调司法审查应当立足事实本质,而非拘泥于书面形式,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二)平衡商事债权与民生权益的价值冲突

执行程序的核心要义是平衡各方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商事债权实现,也要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益。普通设备租赁、工程买卖等商事债权属于经营性收益债权,对应的是企业经营利益;而农民工工资直接关联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属于生存权范畴。根据权利位阶原则,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普通债权。本案裁判通过实质审查规则,精准甄别真正的工资专用账户,既避免企业利用形式漏洞虚构专户规避执行,也防止因形式瑕疵损害农民工权益,实现了两类权益的合理平衡。

(三)细化工资专户司法认定的实操标准

本案明确了无名义标识账户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户的三大实质要件,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可落地的裁判标尺,统一了区域司法尺度。此后法院审理同类执行复议、异议案件,均可从开设专项目的、资金专属用途、资金无混同状态三个维度开展实质审查,有效解决了以往裁判标准混乱、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提升了执行司法公信力。


上一篇:再审案件中加倍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