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退休人员的遗属向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6/8/6 22:28:36 点击数:
导读:事业编退休人员的遗属向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42601978)【最高院回复意见】同意提问人关于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事业编退休人员的遗属向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42601978

【最高院回复意见】同意提问人关于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编退休人员的遗属向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人事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回复人:谢爱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一、答复核心内容梳理

针对事业编退休人员遗属向事业单位主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谢爱梅出具明确答复意见:该类遗属抚恤、丧葬补助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认可提问人所持的不予受理观点。该答复精准划定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遗属福利补助争议的司法边界,统一了该类疑难纠纷的裁判尺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受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答复核心法律依据拆解

本次答复的核心裁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该条款对可诉人事争议作出了穷尽式列举,明确限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仅包含三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

从法条适用范围来看,该司法解释的规制对象是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聘用合同履行争议,调整的是双方基于聘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核心聚焦在职期间的人事管理、岗位履职、合同存续与解除问题。而事业编人员退休后,其与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关系已依法终止,不再属于“在职工作人员”范畴,其遗属后续主张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非基于聘用合同履行、辞职、辞退产生的争议,完全不在法定可诉人事争议的范畴之内。

三、深层法理逻辑评析

(一)法律关系主体与性质不同

民事案件的核心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而可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本质是特殊的劳动人事民事争议,前提是双方存在存续的聘用合同劳动关系。反观本案所涉纠纷,权利主张主体为退休人员遗属,并非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争议发生时,死者与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已因退休、死亡彻底消灭,遗属与事业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聘用、劳动或民事合同关系,不具备民事争议的主体基础。

同时,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非普通民事赔偿款项,而是国家、事业单位依据人社、财政政策发放的社会保障性福利待遇,属于国家福利保障、人事福利待遇范畴,并非基于民事侵权、合同约定产生的财产权益,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纠纷成因与法定受理边界不符

司法机关受理人事争议民事案件的核心前提是争议源于人事履职、合同履行行为。而遗属主张的两项费用,是工作人员死亡后,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家属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是事后政策性待遇,与死者在职期间的履职行为、聘用合同履行、辞退辞职事项无直接关联。该类争议本质是政策性待遇核发争议,而非民事履约、侵权争议,超出了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

四、实务适用边界与权利人维权路径

(一)明确司法排除的适用范围

本答复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明确针对性:仅针对事业编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向原单位追索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纠纷。需区分两类相似纠纷,避免适用混淆:第一,在职事业编人员因聘用合同、履职福利产生的争议,仍属于法定人事民事受案范围;第二,遗属之间内部关于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分割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分割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与本案单位核发争议性质完全不同。

(二)合法维权途径指引

既然该类争议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遗属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追责维权,但并非权利无法救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核发主体、发放流程均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政策性文件、行政法规予以规定,属于行政履职、内部人事福利管理范畴。权利人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权:一是向原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社行政部门申诉、信访,申请督促单位依法核发待遇;二是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核发、监管职责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五、答复的司法指导意义

本次最高院答复精准厘清了民事审判、人事争议审判、行政福利监管的职能边界,彻底纠正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凡单位与个人财产争议均受理”的错误裁判思路。一方面,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民事争议的法定封闭范围,杜绝司法权不当介入行政福利管理、单位内部人事待遇核定事项;另一方面,为当事人、司法机关、法律服务从业者提供了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有效避免类案不同判,同时引导权利人通过正确的行政救济渠道主张合法权益,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各司其职、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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