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未直接抚养子女,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应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6/8/28 16:43:58 点击数:
导读:离婚协议约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未直接抚养子女,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应否得到支持?(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5040700330)【最高院回复意见】《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

离婚协议约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未直接抚养子女,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应否得到支持?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5040700330

【最高院回复意见】《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是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实现方式,直接抚养人实质系以直接抚养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在离婚协议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直接抚养人未实际直接抚养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直接抚养方未实际直接抚养的,应当支付抚养费。但是,要注意的是,应当查明未成年子女由对方实际抚养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对方抢夺、藏匿等行为导致直接抚养方无法实际抚养的,抢夺、藏匿一方不仅不能以子女名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而且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因为直接抚养方怠于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或者同意对方直接抚养的,则应当支付抚养费。当然,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非父或者母一方。

(回复人:王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一、答复内容核心总结

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未实际直接抚养子女,子女诉请其支付抚养费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原则支持、例外排除”的裁判规则,核心内容可归纳为法律基础、一般规则、区分情形、权利主体四大要点:

1. 法定抚养义务恒定不变。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084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离婚、离婚协议抚养权约定或法院抚养权判决而免除。离婚后父母抚养义务存在两种履行形态,未直接抚养一方以支付抚养费履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以亲自照料、实际抚育的方式履行义务。

2. 一般裁判规则。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直接抚养方,未实际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子女由另一方实际抚育,因该方未以直接照料方式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抚养义务不免除,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依法应予支持。

3. 区分过错原因的例外规则。裁判核心在于查明子女实际抚养状态的成因,分两类情形处理:一是可追责于约定抚养方的情形,即其自身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主动同意对方实际抚养子女的,必须支付抚养费;二是不可追责于约定抚养方的例外情形,即因另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等恶意违法行为,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无权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且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权利主体法定限定。抚养费给付请求权的专属主体为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不享有该权利,仅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答复深度法律评析

(一)厘清抚养义务的本质:破除“抚养权约定免责”误区

本次答复核心价值,在于区分父母内部抚养分工约定与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抚养方式的约定,仅对父母双方具有内部约束力,属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能对抗子女享有的法定抚养请求权。传统认知中,直接抚养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仅由非抚养方付费的惯例,仅适用于“约定抚养方实际履职”的正常状态。一旦约定抚养方缺位、未实际履职,其依托“直接抚养”免除金钱给付义务的基础即灭失,法定抚养义务必须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落地,彻底杜绝抚养义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规避法定责任的漏洞。

(二)确立“过错归因”的实质裁判标准,兼顾公平与诚信

该答复摒弃了单一的“看抚养权归属”形式裁判标准,转向实质过错与客观履行状态的实质裁判标准,极具实务指导意义。一方面,针对消极履职、怠于抚养的名义抚养人,通过判令支付抚养费,倒逼父母履行监护抚养职责,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权益,坚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另一方面,设置恶意抢夺、藏匿子女的例外条款,精准规制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恶意抢藏子女行为,否定恶意方的不当诉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负面评价,维护司法诚信与公平原则,避免违法行为从中获益。

(三)明确请求权主体,规范抚养费诉讼秩序

答复严格恪守《民法典》抚养费制度的立法本意,明确排除父母的诉权。抚养费的设立目的是保障子女生存、成长权益,而非弥补父母一方的抚育损失,因此权利主体仅限子女。该规则能够有效杜绝父母假借子女名义,因夫妻矛盾、财产纠纷恶意起诉对方的滥诉行为,厘清抚养费诉讼的法律关系,规范家事诉讼秩序。

三、实务裁判意义

该答复统一了此类家事纠纷的裁判尺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名义抚养人脱责、实际抚养人受损、子女权益悬空”的裁判难题。明确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审理思路:第一步锁定法定抚养义务不免除的基本原则;第二步查明子女实际抚养的真实原因、区分双方过错;第三步严格审查诉讼主体资格,最终作出兼顾子女权益、过错责任、司法公平的裁判结果,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统一的裁判依据与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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