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律师应注重业务能力

  发布时间:2010/8/9 8:34:52 点击数:
导读:有这样的也称为“律师”的人,业务素质极差,甚至可以说基本就是一个法盲,连起码的法律常识、起码的法律知识、起码的法律意识都没有。而且,根本就不学习业务,作风漂浮,也根本就静不下心来学业务,也没有…

有这样的也称为“律师”的人,业务素质极差,甚至可以说基本就是一个法盲,连起码的法律常识、起码的法律知识、起码的法律意识都没有。而且,根本就不学习业务,作风漂浮,也根本就静不下心来学业务,也没有想过要学习业务。但这个人的案源好象还挺不错。

那么,凭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来找他呢?无非就是吹嘘跟法官的关系,好象不管哪个法院都是他自己家开的,不管哪个法院他都能摆平。而事实上究竟是不是这么回事呢?且不说他的吹嘘本身是如何的荒唐(稍有判断能力的人都能断定他的荒唐),就我所知,他今年的案子败诉率100%。可见,他到底跟法院有没有强硬的关系呢?到底靠关系能不能混下去呢?

在上述所有败诉的案子中,他的惯用的伎俩就是,在办案过程中总是说:我跟某某法官已经说好了,应该能赢。或者说:我跟某某法官已经交换了意见,法官的意见就是要按咱们这么判。而判决结果呢?真想顶他一句:你不是跟法官说好了可以胜诉吗?你的关系不是很硬吗?怎么也会败诉呢?而且是屡战屡败呢?

在我们之间对案子交流、探讨的时候,有时对某个方面的问题,如时效问题,我按照某些法规分析后,意见是应为超过了时效。而他呢?由于不懂法啊,但又不能显得外行啊,就又不失时机地吹嘘起他的关系来了:我跟某某法官说好了,他的意见就是按超过时效处理……(鬼才知道他到底说了没有)我真是无话可说,做为一个律师,不是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问题,不是从法律角度来和法官交换意见,而是凭着他自称的所谓的“关系”向当事人吹嘘所谓的“跟法官说好了”,和自己的所谓的“律师”头衔相称吗?还不如不叫“律师”,干脆就叫“皮条客”算了(如果与法官真有关系的话)。关键是事实上他与法官没有关系,也不可能利用所谓的“关系”来影响案子的办理。从他所办案子的败诉率就可以知道。

在败诉的案子中,有部分是本来就注定要败的(是不是真有关系?再有关系又怎么样?);还有部分简直就是因为他的业务水平人为地整输的,可恨吧?如果当事人知道真相,会是怎么想?不是有关系吗?法官为什么不帮你往胜诉的方向搞?

可见,“关系”和“业务”,哪一个更重要?

关键可恨的是,这种“律师”的存在,严重损坏了真正律师的形象,也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同时也严重坑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总之,对社会风气是极大地败坏。

在这种人的忽悠下,好象律师不用懂法、只要与司法机关有关系就行了。律师都成了什么人了?那还要司法考试干什么?还把律师定位为法律工作者干什么?高校还开设法律专业干什么?

在这种人的忽悠下,好象司法机关就可以不按法律办事,随心所欲,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法官可谓权利至高无上。那为什么还有人不想当法官呢?那还制定法律干什么?法官犯事不是也一样地发落吗?

在这种人的忽悠下,好象打官司就非得要靠关系,当事人陷于迷信。就象是得了病,不去看医生,而是相信巫婆的画符趋魔,结果导致耽误了病情。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我只能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送给他们: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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