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房屋的继承 你知道多少?

  发布时间:2015/8/5 13:19:08 点击数:
导读:“特殊”房屋的继承你知道多少?(江鹏程北京法院网)随着房产的价值不断攀升,房产问题成了热议的问题。“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间成了时代衍生的社会名词。在动辄百万的房产面前,房屋由谁继承成了很多人关心的…

“特殊”房屋的继承 你知道多少?
(江鹏程  北京法院网)

    随着房产的价值不断攀升,房产问题成了热议的问题。“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间成了时代衍生的社会名词。在动辄百万的房产面前,房屋由谁继承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而某些特殊房屋的继承问题也逐渐涌入了法院。笔者将通过几则案例,和您一起品读那些“特殊房屋”继承的司法问题。

  案例一:单位的福利分房是否专属于我个人?

  1989年8月,王清单位开始出台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米520元的价格出售单位的房屋。虽然属于内部房子,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清根本无力负担几万元的房款。好在单位里大家经济条件差不多,所以房屋一直未能分完,而王清在积极筹钱的基础上报名参加分配,占据了单位房屋分配的优先权。

  在王清凑钱的过程中,认识了丧偶的单亲母亲张芳。由于互相产生了好感,且王清觉得两个人筹钱更有助于自己早日搬进新居,所以在认识不到半年的时间,王清就与带着10岁孩子(张松)的张芳登记结婚。1991年底,王清凑齐了三万余元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清夫妇搬进了新房,也一起承担起了对于张松的抚养责任。

  婚后,王清一直想要一个自己和张芳的孩子,但是张芳却一直没有怀孕。王清觉得张芳一直没有怀孕,是因为顾忌张松的感受所致。所以,王清与张芳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同继子张松关系也出现了问题。看着张松越来越大,家庭矛盾更加激化。

  2011年,张芳因病死亡。张芳死后,王清与张松因家庭关系更加紧张。后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份额,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张松的诉请。

  法官说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清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清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自己与张芳结婚近一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张芳应该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所以,张松应该和王清、还有张芳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张芳的房屋份额。


    案例二:父母限价房购买资格 我能否继承?

  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成为高房价下很多“夹心层”的选择。王平就在2011年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幸运的获得了当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仅需周边均价70%的房款就可以购买。

  为怕夜长梦多,王平立即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王平也按照相应要求支付定金及购房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王平却在一次车祸丧生。王平之子王欢在处理王平的后事时被房产公司告知,由于王平因为不可抗力死亡,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王欢可以领回王平支付的相应价款。

  从王平购房时间算起,周边的房价又在持续上涨。王欢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有权继承父亲的购房资格,自己可以代替父亲履行该限价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限价商品房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房屋,是国家给于某一特定群体购房的优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质。实践中,各地对于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均有严格的限定。包括个人收入和无房证明等条件限制可以排除相当部分的人群进入限价房购房群体中。而且在限价房资格的获取时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甚至很多购房人资格是通过摇号的方式获取。本案中,王平是以个人身份申请限价房资格并获得批准,在此过程中,王欢并非该房产的共同申请人,所以该房屋购买资格仅专属于王平。实际上,如果以王平父子两人名义共同申请,两个人的收入情况和产权证明都可能不符合限价房的资格要求,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所以法院最后认定,王欢无权继承该购房资格。


  案例三:家庭建房时我已成年 房子是否有我的份?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上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农民居住房屋最重要的来源。王武与杨秀夫妻俩就于1988年在所分的宅基地上搭建房屋。建房时,儿子王晨与女儿王丽都已成年。为了提升建房的工作效率,在建房时一家四口作出了明确的分工:王晨帮助父亲一起盖房、杨秀负责采购原料、王丽负责做饭。经过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间房屋拔地而起。

  房屋建成后,王晨与王丽相继结婚。在王武看来,自己的房子以后肯定要留给儿子和儿媳,为了让王丽风光出嫁,王武举债给了王丽一笔丰厚的嫁妆。但这却引发了姑嫂之间的矛盾。王晨之妻李娟认为,自己答应嫁给王晨就是因为知道王家就王晨一个男孩,按照农村习俗,王家的东西将来都应该是王晨的。王家在不富裕的情况下举债给了如此丰厚的嫁妆,是对自己未来利益的侵犯。而王丽则认为,父母虽然看似让自己嫁的风光,其实是将自己当成了“泼出去的水”。王丽一直认为是哥哥嫂嫂怂恿父亲用这些嫁妆堵自己的嘴。

  眼看姑嫂之间的小矛盾不断,为了防止日后财产分配上出现问题,王武与杨秀二老留下遗嘱表明将六间房屋留给自己的儿子和儿媳继承。

  二老去世后,兄妹两家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还大打出手。王丽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农村房屋权属归属继承纠纷在远郊区县继承案件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一般来说,农村房屋的建造年代都十分久远,同时建房人之间都存在特定的血缘关系,建房时的出资情况很难说清楚,这也成了司法审判的难题。负责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农村,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家庭建房时候出钱或者亲自参加劳动,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才有资格享受对于房屋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只要在建房时已经成年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例如,在建房时某成员正好在外地工作且并未对家庭进行资助或者因刑事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等情况。具体到本案来说,王武与杨秀夫妻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没有问题。但建房过程中,王丽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然王丽仅仅是通过做饭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后勤保障”,但这却解决了王武等三人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建房这一“家庭工程”的分担,应视为对于房屋建造出资出力。所以法官在综合王家人在建房时贡献大小进行酌情分配,将南侧半间判为王丽所有,其余归哥哥王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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