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能力的母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2/15 10:00:32 点击数:
导读:没有能力的母爱,谁来承担责任(北京法院网郑飞飞)  (一)基本案情  被欺骗结婚,得知情况后悔莫及。郭某为四级肢体残疾,因为家境贫寒,已年过而立,仍然未娶到媳妇。2001年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在两人仅见过一…

没有能力的母爱,谁来承担责任
(北京法院网 郑飞飞)

  (一)基本案情

  被欺骗结婚,得知情况后悔莫及。郭某为四级肢体残疾,因为家境贫寒,已年过而立,仍然未娶到媳妇。2001年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在两人仅见过一面之后,郭某便迅速找人去王某家提亲。2001年底,两人便领取了结婚证,并在村里摆开酒席,正式结为夫妻。婚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平静,由于郭某白天出去看摊,并没有时时刻刻与妻子王某接触。但是,在婚后的半年里,他还是发现妻子与正常人有些差别,反应比较慢,而且平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喜怒哀乐。老实的他便悄悄打听起妻子以前村里的人,得知妻子的身世后,自己真是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妻子四级智力残疾,新生儿听力障碍。原来妻子王某之前有过一次婚姻经历,在结婚之前妻子是个聪明贤惠的正常人,但是婚后丈夫经常酗酒赌博,并且有家庭暴力行为,酒后经常殴打王某,一次殴打中甚至导致王某脑震荡,后经鉴定为四级智力残疾。就这样,王某的父亲为女儿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为了自己闺女的幸福着想,在遇见郭某之后,隐瞒了女儿的真实情况。郭某得知这些事情后,执意要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但王某已经怀孕六个月,郭某只好忍耐,在儿子出生后的半年里,周围人陆续发现儿子郭某某基本上听不到周围各种声音,每天也是面无表情。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更是给这个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费尽周折结束婚姻 独自抚养儿子十年。在王某生完孩子后的一年半里,郭某坚持要求离婚,终于费尽周折,结束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郭某即使身体有残疾,也在离婚时约定独自抚养儿子。就这样,父子俩相依为命的过了十年。而王某在与郭某离婚后,又与前夫复婚,再次回到了之前的生活状态中。

  无能力继续独自抚养,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在独自艰难的带着儿子度过十年之后,随着生活开销的日渐加大,郭某已经无力支付孩子现在的抚养的生活费用。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郭某某350元的生活费用。但王某及其父亲出庭应诉,表示王某自身为四级智力残疾,根本没有劳动能力,自身生活都受限。同时王某与现任丈夫亦有8岁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而且王某现在的丈夫也为四级肢体残疾,劳动能力受限。郭某虽然劳动能力也受限,但是其有国家低保补助,儿子郭某某也有国家低保补助,这些费用足以支付郭某某的生活费用,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被告王某每月向原告郭某某支付抚养费五百元,至郭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法官释法析理:

  依据我国法律,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郭某与王某调解离婚时约定由王某每月给付郭某某抚养费400元,现随着物价上涨,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数额偏高,具体数额应按照原告的实际需要,并考虑被告的经济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确定。法院最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接到判决后,被告当庭表示同意法院判决结果,原告亦表示其此次起诉主要由于被告一直对郭某某不闻不问,想让郭某某也得到母爱,双方同时约定,每月给付抚养费之时亦是行使探视权利之时。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子女的抚养义务人,无论经济情况如何,都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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