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被人误解的3个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16/4/2 16:44:16 点击数:
导读:容易被人误解的3个法律常识一、“杀人偿命”——并不绝对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杀人”者也并不一定非要偿命不可。1、不适用死刑的被告人…

容易被人误解的3个法律常识

一、“杀人偿命”——并不绝对

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杀人”者也并不一定非要偿命不可。

1、不适用死刑的被告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以外,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所谓的“杀人”,也许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许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当然,也许就是故意杀人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看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偿命,而是要考虑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以及致人死亡的动机、目的、手段、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亦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二、“欠债还钱”——并非天经地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并非所有讨债都是天经地义,至少法律不会支持债主讨债!但很多人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以为把钱借出去了即使对方不自觉还钱,也可以求助于法律。快来看看哪些债连法律都不支持你讨债!

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即使当事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部分利息的给付。

借钱用处不合法

国家保护的是正当合法的借款行为。所谓的正当,就是借款人对钱不能用于非法行为。所以当你借给别人钱的时候,需要了解对方使用这笔钱的用途。如果是非法用途而你还借出去了,那么国家是不会支持你要钱的。

例如,你明知对方借钱是去赌博,你还借钱给他,即使求助于法律,法律也不会保护你讨债,因为赌博行为在我国本身就是非法行为。

借钱时间超了

对于借款纠纷,国家规定了一个诉讼时效,就是两年。这并不是说从借款开始算两年,而是从你发现对方不还钱开始,两年。如果过了两年你还没要他还钱,那么法律也不保障你讨债的权利。

强制胁迫对方写下的借条无效

例如,把人绑架了,要求他写个借条,这种借条无论是怎么写的,法院都不会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未成年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这一条,未成年人借款是无效的,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他们的父母身上。

没证据的民间借贷

这种借贷行为有着很高的风险,尤其是如果对方跑了,你手上其实没有任何证据。既然没有证据——那法院想保护你都不知道怎么做。


三、“父债子还”——并无法律依据

“父债子还”,顾名思义,就是父亲生前的债务,由子女负责偿还。传统观念认为系天经地义的。

但从法律角度讲,却并非如此。

父辈去世后,对于其生前所负债务,子女是否应该偿还,以及怎样偿还,应视该债务因何发生、是家庭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及子女应该在哪些财产范围内予以偿还等因素决定。

1、父亲生前赠与了子女财产,导致父亲所负的债务未能偿还。这种情况下,子女应该在所接受赠与的财产范围内替父亲偿还债务。

2、父亲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女的生活,而子女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由家庭成员(包括成年子女)从家庭财产中共同偿还,当然,家庭财产如不足偿还的,家庭成员还应负无限连带责任。

3、对于父亲生前所负的其他债务。
《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而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子女,还包括了其他继承人(配偶、父母)。包括子女在内的所有继承人可以选择是否继承遗产,如果继承遗产,该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进行分割继承;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义务偿还。

而且,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当然,如果父亡故后,子女拒绝替父偿还债务,尽管法律上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女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健康的亲情友情,有利于建树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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