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11/16 14:04:40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家庭暴力已不再是传统观念的“家内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关系到公民人权、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及文明进步。11月1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调研情况对涉家庭暴

近年来,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家庭暴力已不再是传统观念的“家内私事”,而是社会问题,关系到公民人权、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及文明进步。11月1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调研情况对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基本特点、审理难点及三中院的相关司法观点作了通报,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维权提出建议。

案件特点

1案件类型
就案件类型而言,主要集中于离婚案件。213件案件中,有198件案由是离婚纠纷,占比高达93%。其余7%的案件则散见于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探望权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

2施暴主体
就施暴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调研结果显示:女性主张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7件,占比高达89%;而男性主张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11%。

3主体年龄
就主体年龄而言,多为36-49岁之间。经调研统计,施暴主体处于36至49岁之间的案件数占45%。这一年龄段的人群正值中年,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处于事业发展关键期,家庭生活中的琐碎矛盾,容易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行为方式
就行为方式而言,殴打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调研统计的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虽呈现出多样性,包括殴打、语言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但占比最高的仍为殴打,比例高达71%,谩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暴力位居其次。

5构成认定
就构成认定而言,较少案件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213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为22件,认定率为10.3%。

6损害赔偿
就损害赔偿而言,相关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率较低。213件案件中,当事人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有73件,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支持率仅为23%,且赔偿数额多在5万元以下。

审理难点
经调研分析,三中院法官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会面临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法定构成要件难确定以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难点问题。

1当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实举证不充分
213件案件中,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仅口头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相关证据,但因证据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仅为17.3%。

2家庭暴力的法定构成要件难确定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予以确定。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与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异,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

3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婚姻法》仅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法院应当判令准予离婚,并可判令施暴者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响财产分割比例,是否影响抚养权,是否影响探望权等,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

司法观点
1家庭暴力的认定
目前,民事领域涉及家庭暴力概念界定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但未涉及构成要件。《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只有在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则区分身体有形暴力与精神暴力,对身体有形暴力的行为强度、危害后果并无限制性要求,而对谩骂、恐吓等形式的精神侵害,则要求以经常性的方式实施。

因《反家庭暴力法》条文本身没有是否适用于家事案件中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仍有依据《婚姻法解释(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但我们认为,在新时期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调整与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专门性立法,其指向的家庭暴力行为与《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无不同,理应适用于家事案件的审理之中。

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应当结合侵害方式、持续时间、反复频次、伤害后果等方面予以综合审查判断,但不宜将造成轻伤、轻微伤或精神抑郁等“伤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法院判断相关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还是一般家庭纠纷,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感受及意愿、施暴者与受害人的婚姻感情状况、社会一般大众的观念等,作出合理区分与认定。对在一般人看来也属于轻微的家庭纠纷或推搡,或双方偶然的激烈争吵,法院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2法律责任的确定
在案件审理中,一旦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即会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抚养纠纷案件中对抚养关系的判定;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准予探视的考量等五个方面。

1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被纳入法定离婚事由。夫妻一方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受害方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法院在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分割财产时应照顾作为无过错方的受害人,适当予以多分。至于多分的份额,法院应结合家庭暴力的实施手段、频率次数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合理确定。

3损害赔偿兼顾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因家庭暴力而应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以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营养费票据等作为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我们认为应结合施暴情节的恶劣程度,酌情予以判定。目前,司法实践确定的家庭暴力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低,我们认为应适当予以提高,进一步发挥司法惩治功能。

4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子女抚养权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始终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调研统计的案例当中,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由己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共有76件,法院判决支持的有34件,占44.7%的比例。我们认为,经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如果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施暴者并不必然因此丧失抚养权,但法院应结合其具体施暴方式、次数、严重程度等,分析其个性特征,进而确定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

5特殊情形剥夺探望权
探望权是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父母的法定权利及义务,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否定其该项权利。但在未成年子女心理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下,法院可以驳回施暴者探视子女的诉讼请求。曾为家庭暴力的施暴对象、或者曾经目睹施暴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对施暴者可能已形成恐惧或抗拒心理。此种情形下,如允许施暴者探视子女,不仅不能修复未成年子女严重的心理创伤,反而会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维权建议

大部分受害人在最初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了忍辱求全,不会对外声张,也不会向亲友、居委会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求援,当然,更不会刻意保留施暴证据。可见,当前反家庭暴力的维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维权知识尚未普及到位。鉴于此,三中院法官特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如下建议:

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摒弃“家丑不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克服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依附于施暴者、不敢反抗的心理障碍,依法维权。受害人应当提高权利与平等意识,认识到家庭暴力可以寻求家庭其他成员、社会公众、专门机构以及公权力机关的救助与干预,勇于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拖延只会助长施暴者进一步施暴的“气焰”。

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家庭暴力发生后,如双方能进行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保存。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寻求外力干预,努力通过家庭内部成员(特别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亲友、邻居、双方所在单位、村( 居) 委会、司法所或妇联等进行调解,这些参与调解的人的证言将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有效证据之一。


在暴力情节比较严重、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记录与调查处理。警方制作的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等材料均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家庭暴力导致受伤的,受害人应及时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医治,并将伤情拍照留存。总之,所有与家庭暴力发生有关的伤情照片、身体伤痕、日记、证人证言、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专家证言、病历、录音录像、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材料均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后要留意获取与保存证据。

寻求社会机构与公权力机关的干预与救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均是承担反家暴职责的重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其寻求帮助,摆脱不利局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保护令在72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在24小时内发出。紧急保护令对于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家暴的人,可以起到及时隔离、制止暴力,避免暴力升级的作用。
(北京三中法院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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