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被负债”的人,24条补充规定能否救你?

  发布时间:2017/4/9 15:50:49 点击数:
导读:【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法律

【李律释法】由北京市“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李诗怀律师倾情奉献,紧密联系百姓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社会热点,以案释法,引导百姓依法维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大家好,欢迎收看《李律释法》。

王女士离婚后不久,收到法院的传票,她忽然就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气愤的王女士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向他人借过300万元。王女士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说她对前夫的借债不知情,也没花他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能赢。可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

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就是民间所称的婚姻法二十四条。

这个二十四条,条文内容读起来有些拗口,翻译成通俗的话,拿刚才的案例为例,意思就是:王女士的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以他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仍然属于他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况下例外:一是,王女士能够证明她的前夫和债权人约定了这个债务是他前夫的个人债务,二是,王女士和前夫曾经约定了实行AA制,而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个债务才是王女士前夫的个人债务。

很显然,作为王女士的前夫,他肯定会主动承认这个债务是真实存在的,而如果王女士对此不认可,则要求她必须提出反证,这对王女士来说很难,甚至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二十四条的核心问题是,应该由王女士的前夫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应该由王女士来证明这个债务是她前夫的个人债务。

不可否认,这个二十四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但是实践中,像王女士这样莫名其妙地“被负债”的情况,近年来不断出现。一时间,这些王女士们对二十四条是怨声载道。

2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就是增加了两款:一是对虚假的债务不予支持;二是对从事违法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这个补充规定说了等于没说,不起任何作用。因为,对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自古以来本来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如何证明是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由谁来证明,也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没有任何的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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