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欺诈消费者,市场也难辞其咎

  发布时间:2018/4/4 11:08:09 点击数:
导读:  认为某建材市场内的某家具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胡先生将建材市场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3日,胡先生与家具公司签订《建材市场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从家具公司花3.1万余元购

 

  认为某建材市场内的某家具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胡先生将建材市场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3日,胡先生与家具公司签订《建材市场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从家具公司花3.1万余元购买一台理疗房、花5500余元购买一台韩蒸房,每套含家具公司提供的四份产品资料,家具公司承诺产品质量与资料介绍相符;建材市场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商品出现质量或服务上的问题时,消费者可以携带合同和交款凭证到建材市场投诉,并要求建材市场先行赔付。合同均加盖“建材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同日,胡先生向建材市场支付3.7万余元。 该《家用理疗房》产品宣传册称,远红外光疗温热效应将细胞毒素、代谢废弃物等血管堵塞物,通过汗腺和微循环系统排出。同时,提高被损的血管细胞再生能力,使血管壁平滑,减少血液循环阻力等。《韩蒸屋》产品宣传册称,一次韩蒸屋,排毒一星期;吃保健品十年,不如三月韩蒸屋;坚持晨练十年,不如韩蒸排毒三天;韩蒸一次,等于跑步2000里等。

  后胡先生以欺诈消费为由,将建材市场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退款退货并赔偿3倍货款;承担产品450元运费及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建材市场退款退货,并支付胡先生三倍货款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建材市场不服,以“应追加家具公司为共同被告;理疗产品需长期使用才能见效,短期内并不能使人体产生显著变化。胡先生起诉时间距离产品运输时间只有7天的时间,显然,胡先生并没有打算长期使用该产品。因而胡先生不属于消费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建材市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胡先生与家具公司签订的《建材市场家具建材销售合同》,建材市场在合同上加盖了建材市场丽泽店售后服务专用章,且建材市场作为货款的收款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先行赔付条款,承诺其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建材市场属于涉案《建材市场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的担保方。据此,胡先生仅起诉建材市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案件中,家具公司系在建材市场从事家具建材销售的商户,建材市场有条件、有能力要求家具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胡先生销售的涉案商品具备产品宣传册载明的功效,但建材市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家用理疗房》产品宣传册和《阳光韩蒸屋》产品宣传册上载明的功效,故该宣传资料的内容构成虚假宣传。家具公司向胡先生出售不具有其宣称功效的产品,属于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家具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应该承担退款退货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的民事责任,建材市场作为担保方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胡先生要求建材市场退款退货并三倍货款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关于胡先生主张建材市场承担45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提供的搬运合同单上的搬出、搬入地址与建材市场的地址及胡先生住址不一致,故不予支持。综上,建材市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及时掌握并了解销售商家的主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证据留存和保全工作,尤其是在销售主体与合同盖章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提供场地的商家的先行赔付宣传与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方能认定提供场地的商家对销售者存在虚假宣传进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  杨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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