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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复核账目询证函,可视为同意履行债务
(最高院裁判观点:(2021)最高法民申4756号)
询证函:看似普通,暗藏玄机
在商业活动和财务审计中,询证函是一种常见的书面文件。它是审计人员为确认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向第三方发函询证的重要工具,通常由审计师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发出 ,要求第三方就其与被审计者的财务往来提供书面声明。
询证函主要分为银行询证函、企业询证函、律师询证函和其他询证函这几类。银行询证函用于向被审计者的存款银行及借款银行发函,检查特定日期银行存款的余额、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借款的余额、完整性和估价等;企业询证函则是向被审计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用以检查特定日期债权或债务的存在和权利或义务 ,通常包括双方在截止于特定日期的往来款项余额;律师询证函是向为被审计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检查被审计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决诉讼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律师费的结算;其他询证函是向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门发出,用以检查被审计者的保险合同条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或注册资本情况等信息。
在一般情况下,询证函的目的是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以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对应收账款进行准确确认 。但当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复核账目用的询证函,就不再是简单的财务核对行为,而是具有了特殊的法律意义,这一行为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后果和争议。
法律剖析:为何询证函有此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背后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而《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但当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发出询证函确认债务时,这表明其对原债务的认可,愿意重新承担债务责任,这种行为可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使得原本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受法律强制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也因此重新计算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尊重了债务人主动承担债务的意愿,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应对之道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收到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发出的复核账目用询证函时,这是一个不可多得的维权机会 。一定要妥善保存好这份询证函,它是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在后续与债务人的沟通中,也可以以询证函为依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应果断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债权人在日常的债务管理中,也应加强对诉讼时效的关注,建立完善的债务跟踪和催收机制,定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因疏忽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
而对于债务人来说,在发出询证函时务必谨慎行事 。在进行财务审计等需要发出询证函的工作时,要对每一项债务进行仔细核查,充分了解债务的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情况 。如果发现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且自己并无主动履行债务的意愿,就不应轻易发出询证函确认债务 。一旦发出,就可能被视为同意履行债务,从而承担原本可能无需承担的债务责任 。倘若已经发出询证函,且意识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理的应对策略 。在法律纠纷中,债务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抗辩权,若债权人依据询证函提起诉讼,债务人应及时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