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微信/QQ:15801220912,E-mail:15801220912@126.com
网站备案编号:京ICP备180085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豫04民终1631号)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