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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参考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朱某某与曾某某、陈某某母女相熟,原本关系或许不错。2011 年 11 月下旬,曾某某、陈某某以有急用为由,向朱某某提出借款 100 万元的请求,并相约最迟两年内返还,且不计利息。朱某某出于某种信任,于 2011 年 11 月 24 日将 100 万元转入陈某某、曾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到了 2013 年 11 月底,朱某某要求还款,可陈某某、曾某某却借故拖延,此后朱某某虽多次催要,仍未果。无奈之下,朱某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判令陈某某、曾某某返还借款 100 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一起诉,揭开了这场民间借贷纠纷的序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朱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转汇 100 万元的《转付回单》和《凭证》,这是资金流转的直接证据,表明他确实向对方账户转了这笔钱。同时,还提供了一张《借条》,不过是复印件且有明显的折叠痕迹。这张借条约定 “今借到朱某某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在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叁拾日前还清,不计息”,并有 “曾某某” 签名 。这里便出现了第一个疑问,借条金额与实际转账的 100 万元不一致。朱某某称曾某某写下《借条》后交给李某,后通过李某转交给他,而在 2012 年 9 月 28 日准备收回《借条》时,因在佛山喝酒车窗被打破被盗,致使《借条》遗失 。为进一步证实借款事实,朱某某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和《证人证言》,并请求一审法院前往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同济派出所调取报案询问笔录 。但令人遗憾的是,朱某某所提供的这些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矛盾,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难以确凿地证明双方借款关系成立。 而被告陈某某、曾某某的辩称更是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她们称上述款项不属于借款,朱某某和曾某某曾有过同居生活,陈某某(曾某某之母)曾给朱某某大量资金支持,基于这些事实,朱某某向陈某某划款是给她们的补偿,并非借款。并且对于朱某某提供的《借条》,她们认为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且金额也与本案无关 。另外,朱某某与曾某某均确认朱某某系已婚人士,曾某某表示一开始并不清楚朱某某的婚姻状况,在了解后才提出分手,随后朱某某便以该 100 万元系借款为由要求返还 。这场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争议,双方各执一词,证据又存在诸多问题,那么法院又将如何认定和判决呢?
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借贷关系难成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朱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较多矛盾 ,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确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虽然朱某某提供了转款 100 万元的凭证,证明他确实将这笔钱转给了曾某某,但那张关键的《借条》却是复印件且有明显折叠痕迹,复印件在证据效力上本身就存在一定瑕疵,更何况曾某某母女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朱某某关于借条的解释,即曾某某写下借条后通过李某转交,自己准备收回借条时因车窗被打破被盗而遗失,这一系列情节听起来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而他提供的《报警回执》和《证人证言》,也未能有效地填补证据链中的漏洞,无法确凿地证明这 100 万元就是借款。
反观曾某某、陈某某的抗辩,她们提出朱某某与曾某某曾有同居生活,陈某某还曾给朱某某大量资金支持,这笔 100 万元的转款是补偿而非借款,这一说法也为案件增添了更多复杂性。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作出 (2014) 穗天法民二初字第 192 号民事判决,以证据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为由,驳回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结果对于朱某某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他原本期望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借款,却因证据不足而未能如愿。但朱某某显然并不认同一审法院的判决,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决定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重新审视案件,支持他的诉求。那么,二审法院又会如何审理这起案件呢?
二审反转:“公序良俗” 下的改判
朱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他坚信自己的 100 万元是借款,理应得到返还。二审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一次,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注到了一个新的关键点 —— 朱某某系已婚人士,他与曾某某曾有过同居生活 。基于这一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某在已婚状态下与曾某某存在特殊关系,而之后的 100 万元转款行为,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应被支持 。于是,二审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作出 (2014)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 1155 号民事判决,以 “有违公序良俗” 为由,改判曾某某返还 100 万元款项 。这一判决结果与一审截然不同,朱某某似乎看到了收回借款的希望。
然而,这一判决在法律程序上却存在诸多争议。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决定了案件的审理范围。朱某某自始至终主张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围绕借款事实提供证据、阐述理由,希望法院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来判定曾某某母女返还借款。但二审法院却在查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直接引入 “公序良俗” 这一概念进行改判,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范围 。这种做法侵害了曾某某的程序利益,因为曾某某母女是基于民间借贷纠纷进行抗辩和举证的,她们并没有针对 “公序良俗” 相关的法律关系准备证据和进行辩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范围内进行审查和判决,二审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这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裁判公正性和合法性的思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究竟应该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平衡呢? 面对二审判决,曾某某自然是难以接受,她决定申请再审,希望能够纠正二审法院在程序上的错误,让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那么,再审法院又会如何看待这起案件呢?
再审纠错:回归程序正义
曾某某对二审判决不服,毅然申请再审,她坚信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曾某某的再审申请,对案件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审查。
再审法院认为,案由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关键意义,它如同案件的导航标,明确界定了案件所指向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划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 。在这起案件中,朱某某自始至终主张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也是围绕这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审查证据的 。虽然朱某某主张出借 100 万元借款给曾某某,但他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定,这一点本身是正确的 。然而,二审法院在查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后,直接以 “有违公序良俗” 为由判令曾某某返还 100 万元款项,这一做法却严重超出了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范围 。朱某某在起诉时,依据的是民间借贷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要求曾某某母女返还借款,他并没有提出基于 “公序良俗” 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未对朱某某进行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法律关系进行判决,也超出了一审的审查范围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审查的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对于 “公序良俗” 相关内容并未进行审理和辩论 。二审法院的这一行为,使得曾某某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判令返还 100 万元,严重侵害了她的程序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不能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选择诉讼理由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让当事人有机会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结构的平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程序权利 。基于以上理由,再审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作出 (2015) 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 (2014) 穗中法金民终字第 1155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 (2014) 穗天法民二初字第 192 号民事判决 。这一判决结果,让案件回归到了程序正义的轨道上,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那么,这起案件对于我们理解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和法律关系的界定又有着怎样的启示呢?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