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5/12/26 19:48:45 点击数:
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沪02民再21号)参考案例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2民再21号)

参考案例陈某芬诉罗某、何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用于个人投资经营的债务,投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用途的,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案件详细情况剖析

借款事实梳理

2013 - 2014 年间,何某琴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陆续向陈某芬借款。这些借款并非小数目,一笔笔累加起来,最终达到了惊人的 800 万元 。2014 2 12 日,何某琴向陈某芬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 ,白纸黑字,清晰地确认了借款金额为 800 万元,用途注明为 “公司业务周转” 。同时,协议中还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和借款期限 ,并且何某琴以个人资产作为担保 ,试图让陈某芬放心。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何某琴并未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9 7 25 日,何某琴重新出具借条 ,再次对还款计划做出安排 ,但依然未能履行承诺。这一系列的借款和还款承诺过程,都有着明确的书面证据,成为了后续诉讼中的关键依据。

婚姻状况与家庭背景呈现

何某琴与罗某的婚姻历程横跨了 1996 - 2020 年 。1996 6 11 日,二人登记结婚 ,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开启了共同生活的篇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育有一子一女 ,家庭生活原本看似幸福美满 。但在 2020 10 17 日,二人协议离婚 ,结束了这段长达二十多年的婚姻关系 。何某琴长期在商业领域打拼,从事企业注册代理、税务记账等工作 ,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成为了一家投资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在商业活动中较为活跃 。罗某则在杨浦区某局担任公务员 ,工作相对稳定,他自称月收入约 1.1 万元 。家庭经济来源方面,何某琴的商业经营收入和罗某的公务员收入共同构成了家庭的经济支柱 。然而,家庭支出也不容小觑,尤其是女儿自 2011 年起前往英国留学 ,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高达 50 - 70 万元左右 ,这笔巨额开销成为了家庭经济的一大负担 。何某琴表示,女儿留学的大部分费用都是由她的经商收入支出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经济结构中夫妻双方收入的不同用途和重要性。

法律交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争议

法律条款解读

《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这起案件中,何某琴以个人名义向陈某芬借款 800 万元,用于公司业务周转,显然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因此需要依据该条款来判断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观点碰撞

陈某芬作为债权人,坚定地认为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她指出,借款发生在何某琴与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尽管借款是以何某琴个人名义所借,且用于公司业务周转 ,但何某琴的经营收入被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以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重要家庭开支 。她认为,何某琴的经营活动是家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那么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陈某芬强调,何某琴女儿在英国留学的高额费用,每年 50 - 70 万元左右 ,主要由何某琴的经商收入支出 ,这足以证明何某琴的经营收入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 ,进而说明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罗某则坚决认为该债务与自己无关 。他声称自己是一名公务员,月收入约 1.1 万元 ,工作稳定且收入有限 。他表示对何某琴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 ,也未曾参与何某琴的经营活动 。罗某强调,自己的收入仅能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开销 ,家庭中的大额支出,如女儿留学费用等,他并未参与支付 。他认为,何某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这笔巨额债务,完全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且自己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 ,因此不应由他来承担还款责任 。罗某指出,虽然何某琴的经营收入可能用于家庭开支,但这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他需要对何某琴的经营债务负责 ,他认为陈某芬未能充分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不应将他列为共同债务人。

判决解读: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判决结果与依据

一审法院(上海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坚定地支持了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借款是以何某琴个人名义所借,但借款发生在何某琴与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并且,何某琴的经营收入被用于家庭购买车辆、房产以及支付未成年子女的学费等重要家庭开支 。根据《民法典》第 1064 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陈某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何某琴的经营收入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 ,该笔借款用于公司业务周转,而公司经营收入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何某琴、罗某共同偿还 800 万元及利息 。这一判决结果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改判原因

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改判仅由何某琴一人偿还借款,罗某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芬作为债权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债务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二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更侧重于借款是否直接用于家庭消费等夫妻共同生活的具体事项 ,而对于何某琴经营收入与家庭生活之间的间接联系,未给予充分考量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何某琴的经营收入可能用于家庭开支,但这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基于陈某芬举证不足这一关键因素,二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这一判决结果使得罗某摆脱了还款责任,也引发了陈某芬的不满,进而导致了再审程序的启动。

再审逆转:回归一审判决的逻辑

再审法院(上海二中院,经高院指令)经过深入审查和重新考量,最终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机械地将 “借款用途” 局限于 “直接用于家庭消费” ,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忽视了 “经营收入转化为家庭生活来源” 这一间接但实质的联系 。在本案中,何某琴借款明确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公司业务周转) ,而关键证据显示,其经营收入用于支付家庭重大开支,特别是女儿在英国的高额留学费用(每年数十万元) 。罗某作为公务员,其自述收入明显不足以覆盖如此高昂的家庭支出 。再审法院据此推论,既然家庭重大开支(女儿留学)依赖于何某琴的经营收入,而该经营的本金部分来源于案涉借款,即可认定借款实质上是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 。此外,债权人陈某芬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且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而债务人配偶罗某未能举证证明家庭大额开支有独立于何某琴经营收入的其他来源 。综合以上因素,再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何某琴与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一判决结果最终明确了案件的走向,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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