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29 20:14:37 点击数:
导读:“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应当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为复合性协议,其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虽然附随于解除婚姻这一身份行为,但与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是相对独

“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第一、应当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为复合性协议,其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虽然附随于解除婚姻这一身份行为,但与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是相对独立的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意思表示瑕疵并不必然影响离婚的效力。

第二、如果双方“假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且坚持维持原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援引《民法典婚烟家庭编解释()》第70条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确实存在虚假离婚情况,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利益显著失衡的,可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存在欺诈情形为由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是相同的。

第三、如果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反悔,将导致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综上,考虑到假离婚通常是为了拆迁补偿安置时多得利益或者是利用政策福利等情况,该假离婚行为会损害其他相关第三人利益或者是对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可参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规定精神,①在对外关系上,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③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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