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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桂0205执3487号/民事法律参考)
李某与吴某等执行实施案
执行要旨
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等多种方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其身心健康。
李某与吴某案详情剖析
李某与吴某曾是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感情破裂,走上了离婚的道路。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相关协议。但离婚后,吴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李某行使探望权,这让李某感到十分无奈和痛苦。
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权探望孩子,与孩子保持亲密的联系。他多次尝试与吴某沟通,希望能够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探望孩子,可每次都遭到吴某的拒绝。吴某要么以孩子学习忙、身体不舒服等借口推脱,要么直接不接李某的电话,让李某无法与孩子见面。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高度重视,迅速展开了调查。他们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随后,执行法官分别与李某和吴某进行了沟通,试图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诉求。在与李某的交谈中,执行法官感受到了他对孩子深深的思念和关爱,他渴望能够定期探望孩子,陪伴孩子成长。而吴某则表示,自己之所以拒绝李某探望孩子,是因为李某在离婚后对孩子的关心不够,而且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她心里还存在着怨恨。
执行法官深知,探望权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它涉及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强行将孩子带到李某身边,可能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也不利于双方关系的缓和。因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多种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传统执行方式的局限性
在李某与吴某的案件中,若单纯依靠传统的强制执行方式,很可能会陷入困境。传统的强制执行,往往侧重于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财产类执行案件中,这种方式或许能取得较为直接的效果,比如通过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然而,探望权案件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它的执行标的并非具体的财物,而是一种人身权利,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和交流的权利。
如果法院仅仅采取强硬的措施,如对吴某进行罚款、拘留,虽然在短期内可能迫使她配合李某行使探望权,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方面,吴某可能会因此对李某和法院产生更强烈的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很可能会转嫁到孩子身上,影响孩子对李某的感情。孩子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成长,可能会感到困惑、焦虑,甚至产生心理阴影,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例如,在一些类似的案件中,由于父母双方在探望权问题上的激烈冲突,导致孩子性格变得孤僻、内向,学习成绩也大幅下降。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需要父母双方的配合和理解,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基础之上。而单纯的强制执行并不能修复双方已经破裂的关系,也无法解决他们在离婚后产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一旦强制执行的压力消失,吴某很可能会再次拒绝李某探望孩子,导致案件陷入反复执行的恶性循环。
从实际案例来看,许多探望权执行案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一些被执行人在受到强制措施后,虽然表面上配合了探望,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阻碍探望的顺利进行,比如故意安排孩子在探望时间参加其他活动,或者在探望过程中对另一方进行言语攻击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法保障探望权的长期有效行使,还会进一步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更大的伤害。
多元化解方式的探索
(一)家庭教育指导
在李某与吴某的案件中,法院深刻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探望权执行问题,必须引导双方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正确看待探望权。因此,法院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邀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为李某和吴某提供了一系列的家庭教育课程和咨询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师首先帮助他们了解孩子在不同成长阶段的心理特点和需求,让他们明白,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无论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还是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在课程中,指导师还传授了一些有效的沟通技巧和教育方法,帮助他们改善与孩子的沟通方式,增进亲子关系。例如,教导他们如何倾听孩子的心声,如何用温和的语气与孩子交流,以及如何在孩子面前树立正确的榜样等。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李某和吴某对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李某意识到,自己在离婚后虽然想念孩子,但在与吴某沟通时,缺乏耐心和理解,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而吴某也认识到,自己拒绝李某探望孩子的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双方都表示,愿意放下过去的矛盾,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努力。
(二)心理干预机制
除了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引入了心理干预机制。考虑到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负面情绪,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对探望权的态度,以及孩子的心理健康,法院邀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李某、吴某以及孩子提供心理辅导。
心理咨询师首先对李某和吴某进行了心理评估,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情绪问题。通过与他们的深入交流,发现吴某对李某存在着怨恨情绪,这种情绪源于他们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争夺等问题。而李某则因为长期无法探望孩子,感到焦虑和沮丧。针对这些问题,心理咨询师采用了认知行为疗法、情绪释放疗法等专业方法,帮助他们调整心态,缓解负面情绪。
在对孩子的心理辅导中,心理咨询师通过游戏、绘画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发现孩子因为父母的矛盾和争吵,感到孤独、恐惧和困惑。他渴望得到父母的关爱,但又不知道如何面对父母之间的冲突。心理咨询师通过与孩子建立信任关系,给予他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帮助他理解父母的行为,引导他正确表达自己的情感和需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干预,李某和吴某的情绪得到了明显的缓解,他们能够更加理性地看待探望权问题。孩子的心理状态也逐渐好转,他变得更加开朗、自信,愿意与父母沟通交流。心理干预机制的引入,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修复亲子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多方协作的力量
在解决李某与吴某探望权执行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了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多方力量的协同作用。妇联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组织,积极参与到案件中来。他们通过与吴某沟通,了解她的困难和需求,为她提供了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同时,妇联还组织了一些关于家庭关系和子女教育的讲座和活动,邀请李某和吴某参加,帮助他们提升家庭观念和教育意识。
社区在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工作人员对李某和吴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定期走访他们的家庭,关注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在双方发生矛盾时,社区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和疏导。他们还利用社区的资源,为孩子提供了一些课外辅导和娱乐活动,丰富了孩子的课余生活。
人民调解组织则凭借其专业的调解经验和技巧,为双方提供了面对面的调解服务。调解人员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分别与李某和吴某进行了沟通,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想法。然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从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劝说和引导。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多方协作的模式,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不同组织和机构发挥各自的优势,从不同方面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问题提供了帮助和支持。这种协同合作的方式,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也增强了执行效果,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