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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是否审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2016)京03民终13939号/民事法律参考)
参考案例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评析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与考量因素
二审法院在审理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时,展现出了严谨且全面的审理思路。首先,针对刘某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调整的主张,二审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全面审查了案件相关情况。在考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时,法院认识到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若刘某未按时完成审批手续,需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这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违约风险的预先安排,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然而,法院并未仅仅局限于合同约定,而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从当事人过错程度来看,刘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手续,构成根本违约,其过错程度较高。这种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使得陈某的赛事筹备计划受阻,前期投入的资金面临巨大风险。法院在判断违约金调整时,充分考虑了刘某过错的严重性,以此作为衡量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调整幅度的重要依据。
预期利益也是二审法院重点考量的因素之一。陈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共同承办赛事,双方都期望通过赛事的成功举办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刘某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陈某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这对陈某来说是一种重大损失。虽然陈某在诉讼中未明确主张预期利益的具体数额,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判断违约金时将预期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二审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违约金既能弥补陈某的损失,又不至于对刘某造成过重的负担,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考量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诚信。刘某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却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不诚信诉讼行为。但法院并未因此忽视刘某的合理诉求,而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审查案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 违约金标准调整的具体计算与依据
二审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以 1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的标准计算,这一调整有着明确的计算过程和充分的依据。在计算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首先,参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年利率 24% 是一个具有参考意义的利率标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资金的使用成本和风险溢价。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 24%,既考虑了陈某因刘某违约所遭受的资金占用损失,也避免了违约金过高给刘某造成过重负担。
从调整依据来看,法院主要基于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刘某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给陈某带来了损失,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能够弥补陈某的损失。同时,考虑到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标准换算成年利率后过高,远超出了合理的损失赔偿范围,若按照原约定执行,对刘某来说可能过于严苛,不符合公平原则。
对比调整前后违约金数额差异,调整前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年利率高达 182.5%,这一数额明显过高。而调整后按年利率 24% 计算,违约金数额大幅降低。这一调整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不同影响。对于陈某来说,虽然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减少,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以及因刘某违约导致赛事筹备受阻的部分损失。对于刘某而言,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相对合理,减轻了其经济负担,使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与自身过错程度更为匹配。
三 对违约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理
刘某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却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这种行为被视为不诚信诉讼行为。从一审的缺席行为来看,刘某的做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诉讼的正常秩序。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积极参与诉讼,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以便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刘某在一审中的缺席,使得法院无法充分听取其意见,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局限性。而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虽然其依法享有上诉权,但这种行为可能存在故意拖延诉讼、规避一审判决不利后果的嫌疑。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于这种不诚信诉讼行为有多种处理方式。法院可以对刘某进行训诫,通过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性和违法性,促使其遵守诉讼规则和诚信原则。法院还可以根据刘某不诚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刘某的不诚信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刘某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理,不仅仅是对其个人行为的惩戒,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秩序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破坏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严肃处理。通过对刘某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理,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诉讼规则,秉持诚信原则参与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