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个赡养人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可以适当减少费用分担

  发布时间:2026/1/22 18:56:56 点击数:
导读:有多个赡养人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可以适当减少费用分担(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渝05民终11440号/民事法律参考)唐某纯诉陈某智、陈某勇等赡养纠纷案裁判要旨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

有多个赡养人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可以适当减少费用分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渝05民终11440/民事法律参考)

唐某纯诉陈某智、陈某勇等赡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故在确定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有多个赡养人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负担更多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等非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适当减少费用分担。

法律依据剖析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这一规定从基本法律层面确立了子女对父母赡养的责任,强调赡养并非只是简单的物质给予,还涵盖了生活中的扶助与安全的保护。在唐某纯的赡养案里,四个子女都毫无例外地肩负着对母亲唐某纯的赡养义务,这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更为细致地阐述了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该法第十三条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重视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强调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关怀与照料是不可或缺的。在唐某纯案中,唐某纯渴望固定跟随陈某贤生活,这一意愿体现了她对居家养老的期盼,子女们理应给予尊重和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 这一法律条文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照料问题,明确了赡养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如果赡养人无法亲自照料,必须按照老年人的意愿选择合适的照料方式。在本案中,陈某智未遵循母亲的意愿,擅自将母亲送往养老机构,这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 这一规定既肯定了赡养协议在明确赡养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又强调协议必须建立在老年人同意且不违背法律和其意愿的基础上。在唐某纯的子女们最初达成的轮流赡养协议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划了赡养的方式和费用,但当唐某纯的意愿发生变化时,就需要重新审视协议的执行,以确保符合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这些法律条文相互关联,共同构建起了保障老年人赡养权益的法律框架。它们明确了赡养义务的全面性,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强调了在确定赡养方式和签订赡养协议时尊重老年人意愿的重要性;也为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指引,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让他们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安享晚年。

争议焦点分析

赡养方式:尊重老人意愿

在本案中,赡养方式的确定成为了首要争议焦点。从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角度来看,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对生活环境的熟悉度和稳定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唐某纯年事已高,行走不便,生活无法自理,在这样的身体状况下,熟悉的家庭环境和亲人的陪伴显得尤为重要。她在养老机构短暂居住的经历,让她深刻体会到家庭温暖的缺失,这更加坚定了她跟随陈某贤生活的想法。这种选择不仅是情感上的依赖,更是基于她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的理性考量。

唐某纯渴望在熟悉的家中安度晚年,与子女共同生活,享受天伦之乐,这是大多数老年人的普遍心愿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的规定,唐某纯选择居家跟随陈某贤生活的意愿应当得到充分尊重。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家庭在老年人的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它不仅提供了生活照料的便利,更能给予老年人情感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

陈某智坚持按照原有的轮流赡养方案执行,虽然表面上看似公平,但却忽略了母亲的真实意愿和实际需求。轮流赡养可能会导致唐某纯频繁更换生活环境,这对她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而且,这种做法也违背了法律中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原则。在确定赡养方式时,子女们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的个人意愿,以满足他们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让他们能够在舒适、安心的环境中度过晚年。

费用分担:公平与亲情的考量

赡养费用的分担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争议点。赡养义务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涵盖了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在确定赡养费用的分担时,不能仅仅依据经济因素,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

陈某贤与母亲唐某纯共同生活,承担了大量的生活照料责任,包括日常的起居照顾、情感陪伴等。这些付出虽然难以用金钱来精确衡量,但却是赡养义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他的陪伴让唐某纯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在精神上给予了她极大的慰藉。从公平的角度来看,陈某贤在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方面付出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那么在费用分担上适当减少是合理的。这种做法体现了对非经济供养义务的认可和尊重,也符合朴素的公平理念与养老习惯。

如果不考虑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非经济供养因素,仅仅要求所有子女平均分担赡养费用,对于像陈某贤这样承担了更多生活照料责任的子女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经济和精神上承受双重压力,影响他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类似的案例都表明,合理的费用分担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让赡养义务的履行更加顺畅。例如,在一些家庭中,与老人同住的子女虽然在经济上支出相对较少,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悉心照料,使得老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保障,家庭氛围也更加融洽。

因此,在确定唐某纯的赡养费用分担时,法院充分考虑了陈某贤在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方面的付出,判决他适当减少护工费用的分担,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兼顾了亲情的温暖,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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