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同,应如何列明当事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发布时间:2026/6/25 13:06:04 点击数:
导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同,应如何列明当事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70500584)【最高院回复意见】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列明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同,应如何列明当事人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70500584

【最高院回复意见】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列明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体工商户有字号,且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时,应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诉讼人,并在个体工商户字号后注明该字号登记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示例如下:

当事人一:甲(字号)个体工商户,住所地……。

经营者:张某某(登记的经营者)。

当事人二:李某某(实际经营者)……

二、关于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时的责任问题

首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9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程序问题的规定,当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不能依据该条第2款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

其次,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使列个体工商户字号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并不意味着登记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三,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责任,需结合第三人主张的权利性质(请求权基础)、对个体工商字号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等因素在个案中作出判断。如果第三人基于被侵权而主张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则二者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具有合同而主张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应进一步查明第三人是否明知与其交易的对手方为实际经营者仍选择与之建立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对于责任承担有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赛敏)

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具备从事工商业经营资格。第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享有所有权。第三,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字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身份和称谓,其中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以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表征自己的名称,是区别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营业的主要标志,因而也是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归属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也不存在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分离和补充责任的问题。因此,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这主要是为防止有些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的行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变更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诉讼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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