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规定,当事人如何继续维权

  发布时间:2015/12/15 22:47:44 点击数:
导读: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规定,当事人如何继续维权(北京法院网刘芳石菲)  执行能否立案,与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公证机构的公正文书等)的效力、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期限、管辖、是否具…

执行申请不符合立案规定,当事人如何继续维权
(北京法院网  刘芳 石菲)

  执行能否立案,与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公证机构的公正文书等)的效力、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期限、管辖、是否具有执行内容等息息相关。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对执行立案的法律规定了解不详,导致无法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维护自身权利。当执行申请被驳回时,当事人该如何继续维权呢?

  无给付内容被驳回 可另行起诉维权

  案例:

  小杜嫁给小郭十年了,两人勤勤恳恳搞运输,赚了一笔钱。刚结婚时两人感情如胶似漆,爱屋及乌,小杜对婆婆张某也极其孝顺。考虑到小郭是独生子,小两口就商量不再另外单独申请宅基地,而是在婆婆名下的宅基地上翻新并扩建房屋,与婆婆一起居住。然而,可能是年轻时太过劳心劳力,年过三十的小杜仍然没有怀孕。一家人去医院检查后才知道,小杜体质较差,不易受孕。

  从此时起,婆婆张某和小杜之间亲如母女的关系开始出现裂隙。张某开始天天在家对着去世的老郭的牌位念叨,不再积极分担家务事,还时不时对小杜指桑骂槐。而在家休养备孕的小杜因内心焦虑听不得半点坏话,因此对着神神叨叨的婆婆也开始冷嘲热讽、呛声呛气。增加了劳动量和负担的小郭每天回家都要忍受两人之间的冷气流,久而久之,整个人都变得更加沉默和消瘦。小杜心疼小郭,同时也担心不能怀孕而被小郭抛弃,就建议与婆婆分房住,将现有的正房六间隔成两个院落。被灌输“距离产生美”的小郭,终于在一次婆媳大战后同意了。然而小郭向母亲提出分房时,张某对着儿子泣不成声,说小两口是打算抛弃自己。小郭左右为难,最终顺从了自己的母亲,不再同意隔开院落分房住。

  在婆婆冷言冷语和小郭默不作声的情况下,小杜感觉自己都要罹患忧郁症了,而小两口的感情也如昙花般凋谢了。半年后,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小杜想到这么多年的辛苦没有换来任何回报,也对今后没有孩子的生活十分担忧。于是离婚一月后,小杜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丈夫小郭和婆婆张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确认婆婆张某名下院落内的北房六间中的西侧四间归小杜所有。判决生效后,小杜要求入住西侧四间房屋,但是其丈夫和婆婆拒不腾房,小杜只好持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发现小杜申请执行依据的判决系确权判决,并无具体、明确的执行内容,故依法驳回了小杜的执行申请。

  法官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杜的申请不符合执行若干规定十八条第(4)项的规定,所以法院有权驳回其申请。

  民事诉讼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类,相应的裁判文书亦可以分为确权型判决、给付型判决和变更型判决。其中确权型判决由于没有强制执行内容,故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过,小杜所有的房屋权利受到了侵犯,虽然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维权,但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小杜的房屋被人侵占,她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如果小杜的房屋被侵害或毁损,她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为案由起诉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上一篇:婚姻案件中,当事人亲友不当参与,结果适得其反 下一篇:公共场所“侵权” 法律不会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