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起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人发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否起诉夫妻另一方?

  发布时间:2026/7/19 15:39:28 点击数:
导读:夫妻一方被起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人发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否起诉夫妻另一方?(法答网:问题编号A2025122500017)【最高院回复意见】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的前案中未提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可以夫妻另一方为

夫妻一方被起诉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权人发现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否起诉夫妻另一方?

(法答网:问题编号A2025122500017

【最高院回复意见】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的前案中未提出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可以夫妻另一方为被告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之诉。

如题所述,前案生效裁判仅处理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的争议,而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提起诉讼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解决的是债权人与另一方是否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两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均不同,另诉的诉讼请求亦并非实质否定前案生效裁判的结果,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将“配偶”列为可变更、追加的执行主体,债权人故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申请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认为夫妻另一方亦应对生效裁判确认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应当另行通过诉讼主张。

回复人:黄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评析

一、规则的核心内涵:执行阶段配偶追加的程序边界重构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回复的核心价值,在于彻底打破了过去“执行程序可直接审查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的惯性裁判思路,从程序法层面明确了三个层级的裁判规则,构建了清晰的权利救济框架。

第一,规则明确了“前案未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另行起诉配偶”的权利基础。很多债权人在最初提起诉讼时,基于证据收集能力的限制、对债务性质的认知偏差,或是为了快速推进诉讼程序,仅将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举债一方列为被告,并未在诉讼阶段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前案生效裁判的审理范围,仅围绕“债权人与举债一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本金与利息数额如何确定”展开,从未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举债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这一实体问题进行过审理与裁判。因此债权人后续针对配偶提起的诉讼,本质上是主张一项在前案中从未被处理过的实体请求,并非对前案裁判结果的否定。

第二,规则直接否定了该类诉讼构成重复起诉的可能性,从根源上扫清了债权人的立案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在执行阶段另行起诉配偶的案件中,前后两诉的当事人完全不同:前诉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举债的夫妻一方,后诉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两诉的诉讼标的也完全不同: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举债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请求仅为“请求法院确认未举债配偶应当对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完全不会推翻前案已经作出的“举债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裁判结果,三个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无一满足,因此法院不得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三,规则明确排除了执行程序直接追加配偶的路径,划定了执行程序的权力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全部法定情形,其中并未将“未举债配偶”列为可追加的主体。过去部分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的做法,本质上是在执行审查程序中处理了复杂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未给予未举债配偶完整的举证、质证与上诉的程序权利,很容易导致无辜配偶的财产被错误执行。本次规则明确将该类实体争议从执行程序中剥离,要求债权人必须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从程序根源上避免了执行权对审判权的不当替代。

二、规则的司法适用:实践中的常见争议与裁判标准细化

在该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几类常见的争议问题,需要结合《民法典》的夫妻共同债务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裁判标准,确保类案裁判的统一。

第一类争议是,债权人在前案诉讼阶段已经明确提出过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但法院未予审理或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的,执行阶段债权人能否再另行起诉配偶?针对该情形,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前案中法院已经对“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实体问题进行了完整审理,并在生效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认定,那么债权人后续再另行起诉配偶的,就构成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债权人通过对前案的再审程序主张权利。但如果前案中法院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对该争议未作任何实体审理,仅判决举债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另行起诉配偶的,仍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回复的适用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

第二类争议是,债权人另行提起的夫妻共同债务之诉中,应当如何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该类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则,由债权人承担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债权人可以提交三类核心证据完成举证:一是能够证明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未举债配偶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的书面凭证、配偶事后向债权人还款的银行流水、配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二是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证据,比如借款到账后直接用于支付家庭购房款、子女学费、家人医疗费用的转账记录;三是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比如举债方所借资金直接流入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账户、未举债配偶实际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分享经营收益的证据。如果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就应当依法判决未举债配偶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反之,如果未举债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案涉债务是举债方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债权人与举债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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