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应否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内容进行纠正

  发布时间:2026/8/30 19:41:12 点击数:
导读:再审中应否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内容进行纠正(法答网:问题编号I2024040800003)【最高院回复意见】关于未上诉方对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判项是否有权请求再审改判,其实质是对当事人上诉权与申请再审权以及再审审理

再审中应否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内容进行纠正

(法答网:问题编号I2024040800003

【最高院回复意见】关于未上诉方对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判项是否有权请求再审改判,其实质是对当事人上诉权与申请再审权以及再审审理范围之间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对此,我们认为:

其一,申请再审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上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没有进行限制。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并未将一审生效裁判排除在申请再审对象之外,反而在21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审理。另外,检察监督程序也可以印证未上诉方具有申请再审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采取的“三加一”的框架路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不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经再审审查被裁定驳回后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32条规定,除所列特殊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监督申请。但该条文于201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专门通知的方式废止,2021年颁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没有规定类似内容。因此,从法律规定分析,不应得出放弃上诉权的当事人无申请再审权的结论。

其二,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限制或排除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限制未上诉方申请再审权的做法是基于法律原则的推导,对于基本诉讼权利而言,这种推导而来的结论值得商榷。

其三,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加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属于通常救济程序,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可直接引起二审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实践中因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的概率并不高。因此,当事人放弃上诉,转而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是其处分自身程序权利,同时也承受了相应不同的法律效果。

其四,再审审理范围包括当事人对一审判项内容提出再审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应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再审审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应审理。因此,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定在原审诉讼请求范围,该处“原审”即指一审,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审理范围不以二审为限,而以一审为限。上述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规定,对于被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限内提出的再审请求,应一并纳入审理范围,这充分体现了再审终局解纷的理念。如果再审审理范围受限于二审是否上诉主张过,无法对未上诉方的合法权益予以救济,而要再通过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对于确有错误的判项予以纠正,不符合民事诉讼目的和诉讼效率原则。因此,在已经启动再审的情形下,以二审未上诉此来限制再审请求依据不充分。

其五,关于逃避上诉费的问题,应该通过严格执行和完善诉讼费缴纳相关规定予以对接解决。不可否认,部分当事人放弃上诉后转而申请再审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经上诉而对生效的一审裁判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则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这说明当事人未对一审裁判上诉并不构成申请再审的障碍,但实践中对这一规定执行得不够严格,易造成“再审不收费”的误读。

综上,原则上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方对二审维持或改判一审的生效裁判有权申请再审,当然包括二审部分改判一审,未上诉方对未改判一审判项提出再审请求的情形。再审审理中,尽管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但已查清相关事实,发现一审判项明显错误,且其对错误的一审判项提出了再审请求的,应将该请求纳入再审审理范围,依法再审改判,这也符合诉源治理的精神和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的民事诉讼司法理念。

回复人:王朝辉(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一、核心内容总结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王朝辉法官的回复,聚焦民事诉讼核心争议问题: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项,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能否通过再审程序请求纠正,以及再审程序应否审理并改判。回复从法律依据、权利属性、程序逻辑、审理范围、实务问题五大维度明确裁判立场,最终确立统一司法规则,具体核心要点如下:

第一,未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完整的申请再审权,无法律限制性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错误裁判的再审申请权,并未将“未上诉”作为排除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也未将一审生效裁判、二审维持的一审判项排除在再审受理范围之外。同时,检察监督程序规则的修订进一步印证该结论,2018年废止限制一审生效裁判监督的旧规后,现行规则不再否定未上诉方的救济权利,无法推导出“放弃上诉即丧失再审权”的结论。

第二,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排除需法定依据,禁止原则性推导限制。上诉权、再审申请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核心程序性基本权利,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未上诉则丧失再审申请资格”。司法实践中以“未上诉视为放弃权利”限制再审的做法,仅为法理原则推导,无直接法律依据,不足以约束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利。

第三,上诉与再审属于不同层级救济程序,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程序处分权利。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审判监督”的双层救济体系,一、二审是常规、常态化救济程序,行使上诉权可直接启动二审;再审是特殊事后救济程序,仅在符合法定再审事由时方可启动,启动概率更低、门槛更高。当事人放弃上诉、选择再审救济,是对自身程序权利的合法处分,自愿承担不同程序的法律效果,法律应予尊重。

第四,再审审理范围以一审原审诉讼请求为边界,不受二审上诉范围限制。司法解释明确再审案件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审理,且不得超出原审(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审理限定于上诉请求,而再审作为终局性纠错程序,无需受制于当事人二审是否提出上诉。若以未上诉为由排除再审审理,仅能依靠法院依职权纠错,既违背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也损害诉讼效率。

第五,规避上诉费问题可通过诉讼费规则规制,无需否定再审权利。部分当事人弃上诉、走再审的动因是逃避上诉费,但该问题属于费用执行层面的实务问题,而非权利合法性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明确规定,未上诉而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缴纳受理费,可有效规制恶意规避费用的行为,实践乱象源于规则执行不严,而非制度漏洞。

最终结论:当事人对未上诉的一审生效裁判、二审维持的一审判项,依法享有再审申请权。再审程序启动后,若当事人针对未上诉的错误一审判项提出再审请求,且案件事实已查清、判项确实存在错误的,法院应当纳入再审审理范围并依法改判,契合诉源治理、避免程序空转的司法理念。

二、评析

(一)法理层面:厘清双重救济权利的边界,纠正实务认知偏差

本次回复核心价值在于区分上诉权与再审申请权的独立属性,破除了实务中长期存在的“未上诉即丧失再审救济权”的错误惯性认知。上诉权是常规程序性救济权利,侧重审级内的即时纠错;再审申请权是审判监督层面的终极救济权利,侧重生效裁判的瑕疵矫正,二者立法目的、适用场景、启动条件完全独立,不存在“前置依存”关系。

同时,回复坚守了“基本权利法定限制”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法律明确创设,对权利的限制、剥夺必须以明文法律规定为依据,不能通过司法推定、法理原则延伸作出限制性解释。这一立场严格恪守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底层逻辑,有效防止司法裁量不当限制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保障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

(二)程序层面:统一再审审理范围标准,践行终局解纷理念

此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机械参照二审审理规则,将再审审理范围局限于当事人二审上诉主张,导致大量一审错误判项因当事人未上诉而无法通过再审纠正,只能依赖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不仅程序繁琐、效率低下,还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本次回复明确再审审理以一审原审请求为边界、不受二审上诉范围约束的核心规则,精准区分了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二审是当事人权利处分下的有限审理,再审是生效裁判瑕疵的终极纠错程序。该规则落地后,能够有效打通程序救济壁垒,实现“一案终局、彻底解纷”,减少当事人循环诉讼、重复维权的情况,从程序层面遏制诉讼空转,契合当前诉源治理、高效化解民事纠纷的司法改革导向。

(三)实务层面:精准区分权利滥用与合法救济,兼顾公平与秩序

回复并未片面放任再审权利的行使,而是精准回应了实务核心痛点——当事人借再审规避上诉费的恶意程序利用问题,实现了权利保护与秩序规制的平衡。其明确将“权利合法性”与“费用合规性”拆分处理:一方面肯定当事人选择再审救济的合法权利,不因其未上诉而剥夺纠错机会;另一方面依托现有诉讼费制度,通过严格执行再审收费规则规制恶意规避行为,无需通过限制再审权这种“一刀切”的方式解决实务乱象。

该处理方式极具合理性,既保障了确实存在裁判错误案件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避免因当事人未上诉而固化司法错误;又通过制度执行细化遏制程序滥用,维护了诉讼收费制度的严肃性和司法程序的有序性,兼顾了个案公平与整体司法秩序。

(四)规则留白与完善空间

本次回复虽统一了核心裁判规则,但仍存在部分实务细化问题有待明确。其一,回复仅明确未上诉判项可纳入再审审理范围,但未界定“当事人放弃上诉、恶意滥用再审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后续仍可能出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弃上诉、单纯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形;其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再审收费规则落地执行标准不统一,如何严格落实收费规定、杜绝“再审免费”漏洞,仍需配套细化实操规范;其三,对于当事人未上诉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判无明显瑕疵,当事人仅以程序理由申请再审的情形,是否需要适度限制审理尺度,尚未形成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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