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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查涉老年人的彩礼纠纷时,如何认定款项性质及彩礼返还范围?
(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4)渝0104民初3037号)
张某洪诉经某梅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查涉老年人的彩礼纠纷时,应当重点审查一方给付款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并充分考量双方年龄、给付时机、给付金额、婚恋观念等因素进行认定;而不宜仅因双方未举办特定仪式,或者签订有书面赠与协议即否认给付款项属于彩礼。彩礼返还范围则应当综合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及对缔结婚姻失败的过错等事实合理确定。
一、案件与裁判要旨概述
本案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涉老年人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4)渝0104民初3037号,属于“黄昏恋”背景下的彩礼认定及返还争议。案件核心难点在于:老年群体婚恋中,往往没有传统订婚、办婚礼仪式,有时还签署书面赠与文件,给付大额款项究竟属于无偿赠与,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人民法院审查涉老年人彩礼纠纷,应当重点审查款项给付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结合双方年龄、给付时机、给付金额、老年群体婚恋观念多重因素综合认定;不能仅以未举办婚嫁仪式、存在书面赠与协议即否定彩礼性质。彩礼返还范围,应当结合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生活时长、婚姻缔结失败的过错等事实合理裁量返还比例。
二、裁判要旨核心内容总结
本案裁判规则可以拆解为两大层面:
1. 彩礼的认定规则(老年人特殊场景)
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给付,不能僵化套用传统婚嫁仪式要件。对老年人婚恋案件,即便没有订婚、婚宴,即便签有赠与协议,法院仍应当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目的,综合年龄阶段、给付发生在谈婚阶段的时间节点、给付金额大小、老年婚恋交往模式,判断给付行为是否指向结婚,以此区分普通恋爱赠与与彩礼。
2. 彩礼返还的裁量规则
在已经认定属于彩礼的前提下,返还并非简单“全有或全无”。需要结合多重事实要素: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婚约解除的过错归属,综合酌定应当返还的范围与金额,实现个案公平,而不是机械适用法条一刀切判决全部返还或者不予返还。
三、案例深度法律评析
(一)纠偏形式主义裁判思路:回归彩礼制度的实质判断标准
传统彩礼纠纷多发生于青年婚恋,通常伴随订婚、办酒席等习俗仪式,法官较容易识别彩礼。而老年人黄昏恋中,很多当事人不再遵循传统婚嫁流程,不会举行仪式,但仍会为达成再婚目的给付大额财产;部分还会签署赠与协议,试图固化财产处分。过去部分裁判容易陷入形式主义误区:没有仪式即不认定彩礼,有赠与书面文件就直接按无偿赠与处理,给付人即便是为结婚而大额转账,也无法主张返还。
本案裁判要旨纠正该裁判惯性,回归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目的性赠与”的本质属性。仪式、书面协议均属于外在形式,不能优先于给付目的这一核心要件。书面赠与协议可以是表象,如果证据能够证明给付真实动因是促成再婚,则应当穿透外观认定为彩礼。该裁判思路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精神:认定彩礼应当结合给付目的、给付时间、财物价值综合判断,不拘泥于习俗仪式的有无。
(二)充分关照老年群体婚恋的特殊性,实现个案实质正义
老年婚恋有其自身特点:第一,老年人再婚前大多已经积累相当规模个人财产,谈婚阶段给付金额往往较大;第二,老年人再婚很多不再举办传统婚礼,婚恋表达方式与青年群体存在差异;第三,老年人对法律文书认知有限,可能在并不真正放弃彩礼返还权利的情形下签署赠与协议,形成意思表示与真实动机不一致的局面。
本案裁判将双方年龄、老年人婚恋观念纳入审查要素,充分关照该群体的现实处境,避免机械适用合同外观规则,防止借老年再婚名义取得大额财产、在婚约失败后以“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防范借黄昏恋攫取财产的道德风险。
(三)完善彩礼返还的动态裁量逻辑,贯彻比例返还思维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并未规定必须全额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彩礼纠纷专门司法解释亦明确,未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应当结合彩礼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长、过错、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摒弃简单全返模式。
本案裁判要旨进一步把该规则落地于老年人场景:彩礼返还范围不是固定结果,而是综合多项事实的酌定结果。是否登记为基础事实,同时考量共同居住时间长短,以及婚约失败的过错。例如,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以酌情扣减返还数额;因一方过错导致婚约无法缔结,则可以在返还比例上作出体现,体现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平衡给付方与收受方双方利益。
(四)规则适用边界与实务提醒
该裁判规则不能无限扩张,应当把握边界:第一,判断核心仍然是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老年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节日小额馈赠,依然属于普通赠与,不认定彩礼;第二,书面赠与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作为认定无偿赠与的唯一依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人确系无条件赠与,仍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三,返还比例的裁量必须建立在已查明的共同生活、过错等事实基础之上,不能恣意自由裁量。
四、案例的司法与社会意义
1. 填补老年婚恋彩礼纠纷的裁判模糊地带。为审理涉老年人婚约财产案件提供清晰指引,破除“无仪式即无彩礼”的形式裁判误区,统一类案裁判思路,对全国同类黄昏恋财产纠纷具备参考价值。
2. 兼顾财产保护与婚恋自由,弘扬正确婚恋价值观。一方面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防止利用老年再婚谋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不否定老年人婚恋中正常的赠与行为,尊重老年人追求再婚幸福的权利,倡导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婚恋观念,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对社会公众的行为指引价值。提示老年群体在再婚交往中,对大额财产给付应当留存证据,明确款项性质;也提示司法实践中处理家事案件,应当重视实质真实,避免仅依靠书面文件简单下判。
(2024)渝0104民初3037号裁判要旨的核心精神:涉老年人彩礼认定,应当重给付目的、轻外在形式,不能仅以没有婚嫁仪式或者存在赠与协议就否定彩礼属性,应当结合年龄、给付时机、金额、婚恋观念综合判断;彩礼返还采取综合裁量模式,结合婚姻登记状态、共同生活时间、婚约失败过错确定返还范围。该裁判思路回归彩礼目的性赠与的本质,兼顾老年群体特殊现实,实现法律规则与社会情理的统一,对于家事审判具有较强示范意义。

李诗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