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6/1/15 17:36:15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事法律参考)依据《民

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事法律参考)

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应判超所请。若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应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定分止争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目的,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不应过分机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例如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一旦认定合同应当解除,就应当对返还财产、腾让房屋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解读

一、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1 “不告不理” 原则下不应一并处理的观点阐述

“不告不理” 原则作为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基石性原则,其内涵深刻且影响深远。从根源上讲,它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高度尊重,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的核心地位。这一原则包含两个紧密相连的层面:其一,若没有原告依法提起的起诉行为,法院便不能擅自启动审判程序。这就如同司法审判的大门,只有在原告叩响起诉的门环时,才会缓缓开启,确保司法权不会无端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过度干预。其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其审理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内。这意味着法院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诉求,主动对原告未提及的事项进行审判,以保证审判的针对性和公正性,防止司法裁判偏离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秉持 “不告不理” 原则的观点认为,若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应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这是因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审判的明确边界,一旦超出这一边界,就违背了该原则的核心要义。从法律逻辑上看,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合同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解除权行使,使得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提前终止;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分配和责任承担,是在合同解除这一前提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法院若在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主动对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就相当于在当事人未提出相关诉求的情况下,擅自对新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合理预期被打破。在一些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若买方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法院却自行对货物的返还、货款的退还以及可能存在的损失赔偿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买方可能会认为法院的裁判超出了自己的诉求范围,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为定分止争应一并处理的观点阐述

定分止争,作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蕴含着深厚的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从社会层面来看,它致力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不仅涉及合同本身的解除,还牵涉到合同解除后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争议。若法院仅仅判决解除合同,而对后续的法律后果不予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极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蔓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法院只判决解除合同,而不处理房屋的腾退、租金的结算、押金的返还等问题,房东和租客之间很可能会因为这些遗留问题产生新的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

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若法院能够在一次诉讼中对合同解除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全面处理,当事人就无需为了同一纠纷多次奔波于法院,避免了重复举证、质证等繁琐的诉讼程序,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也提高了司法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若当事人为了解决合同解除后的问题不得不另行起诉,他们需要重新准备证据、聘请律师、参与庭审,这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使法院的案件积压问题更加严重。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除与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往往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若将两者割裂开来处理,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完整和不公正。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质量的责任认定、已完工程的移交等问题与合同解除密切相关。如果法院只判决解除合同,而不处理这些相关问题,就无法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与违约责任承担

1 法院的释明义务

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中,法院肩负着至关重要的释明义务。合同解除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后果,其中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是核心问题,然而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对自身权益的认知不足,可能无法准确提出相关请求。此时,法院有责任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这些关键事项。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出发,释明义务是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若法院不履行释明义务,当事人可能因不了解法律规定和自身权利,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但卖方可能只关注到合同解除本身,而忽视了因买方违约导致的货物积压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赔偿请求。法院若不向卖方释明其有权请求损失赔偿,卖方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释明应遵循明确、具体且全面的原则。明确是指法院要清晰地告知当事人其享有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的请求权,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具体则要求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说明可能涉及的损失赔偿范围,如直接损失中的货物采购成本、运输费用,间接损失中的预期利润等;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定金罚则的适用等。全面意味着法院要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事项进行释明,不能有所遗漏,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诉讼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坚持不请求时的处理方式

当法院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后,若当事人坚持不提出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应在尊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问题。这一指引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尊重了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主张权利的诉讼权利,又为当事人提供了后续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避免当事人因一时疏忽或错误判断而丧失主张权利的机会 。在裁判文书中,法院需详细阐述不处理相关请求的原因,即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同时清晰说明当事人另行诉讼的权利和方式,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法院、需要准备的证据等相关事项,为当事人后续的诉讼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这种处理方式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司法活动在尊重当事人权利和有效解决纠纷之间实现平衡。

在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这一关键问题,通过深入研究与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从定分止争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法院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合同解除与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紧密相连,将二者割裂处理不仅难以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会导致当事人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法院一并处理房屋腾退、租金结算等事宜,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法院在处理合同解除案件时,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较为复杂,当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识不足或对自身权益认识不清而未能提出相关请求。法院向当事人释明这些关键事项,能够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若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提出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应在尊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可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为当事人后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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